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9/21页)
财政分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整个明代从来没有建立起中央国库,户部的太仓库仅仅是在京师的银库之一,它无权管理太仆寺的常盈库和工部的节慎库,也同样无权控制光禄寺的银库,更不用说宫廷内的内承运库、广惠库、东裕库。南京户部也有它自己的银库。除非有皇帝的命令,库银是不能在各库之间划拨的。万历朝,甚至皇帝下令进行划拨,也没有哪个部门欣然拿出其库银,大家都明白这种旨意一般都是相关部门向皇帝提出的建议,而不是皇帝本人首先有这种想法。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通常都会向君主上书要求重新审议、延期执行,进行讨价还价以避免库银流入其他部门。只是到了所有反对的手段都无效之后,才不得不忍痛割爱〔38〕。
分驻于各省的中央财政机构
整个明代,中央政府一直没有在各省建立起地区性的银库。由于大而不变(monolithic)的国家结构,所有省府州县政府的财政职能都是服务于中央政府,没有必要在省直设立地区性的办公部门。以现在的分类来看,只有很少的几个财政机构是例外,它们专门负责省际之间的服务性事业或者某些特殊的收入,诸如皇帝派遣总理大运河的特使(第二章第一节),食盐专卖(第五章第一节)、茶马贸易、番舶抽分、钞关税、竹木抽分(第六章第一节、第四节)等的管理机构。我们可能注意到,在理论上这些办事部门多是由省级政府监管。但是当监察御史被派去督理盐业专卖与茶马贸易时,他们确实变成了在各省执行皇权使命的财政官员。他们将那些名义上还由各省管理的办事机构降为其下属部门。为了避免重复,对于这些办事机构在后文讨论其所管理的服务与收入时将有详述。
然而,可以看到,这些办事机构的效率通常都很低下,他们管理的收入始终没有达到唐朝或宋朝时的收入水平。造成这种结果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在王朝建立之初,忽视了商业是国家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这一事实。尽管明代的实物供给是可以理解的,更强调实物税收确实是国家的需要,但这些实物的内在财政价值则被放到了第二位。而且前述的管理部门散布于全国各地,在它们背后缺乏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看到由于缺乏组织支持,在王朝的晚期,一些办事部门事实上是由中央与地方官员共同管理。
地方政府
这里主要是探讨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机构。1373年的法律分天下各府为上、中、下三等:岁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20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10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很明显,王朝建立之初希望各地的税收额度依据人口和土地不时进行调整。每一个区域的地位连同其长官品级也相应地进行调整。这一制度过于麻烦,很难全面推行。1371年,帝国已经有12个行省、120个府、108个州、887个县〔39〕(后来其数目分别上升到13、140、193、1138)。各地的税收额度从未认真作过周期性调整,大多数地区还保持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定额。当然,16世纪还有这样零星的事例:县已经升格为州,或者州已经降格为县,但已经越来越少。当时除南京与北京的知府高出一个级别外,其他官员按照其行政级别而获得相同的品级〔40〕。
地方政府分为三级或四级。四级政府依次为省、府、州、县。三级政府中的州直接隶属于省(中间没有府),或者县直接隶属于府(中间没有州)〔41〕。也有一些州,隶属于府,其下没有属县。两京地区,也就是北直隶和南直隶,面积与省相当,但没有省级管理部门,他们的府尹、知府或知州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在国家的账目上北直隶的8个府和南直隶的15个府、3个直隶州是从来没有分别按照南北二京管理,这26个行政单位的财政数据与13个行省并列。
这些不同的模式又一次反映出对财政管理的最初关注。财政管理的指导方针为:县是一个基本的税粮征收单位,府是一个基本会计单位,省是一个中转运输单位。县衙所在地与其周边距离尽可能的以一天的旅程为限,所以县的面积或多或少被事先确定了。其上一级政府也应该位于其属县的中心地带,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而且,所有的政府衙署都位于人口较多、周围有城墙的城市中,这有利于军事行动、生活供给以及水陆运输。在特殊情形下,明廷也能够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新建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当然,地方机构的设立不能完全忽视地理的、历史的因素。特别是在选择一个府城时,他们必须权衡组织建置的统一性和当地自身的利益。当这些要求无法平衡时,就采取设立一个州的办法来解决。多数情况下很可能是把一些大的府分解成为一些易于行政管理的单位,另外则是对一个税收水平中等,但在地理上管理很不方便的地区给予特殊考虑。为了达到调解不平衡的目的,州政府并没有自己的特点。当州隶属于府的时候,它只是扮演府的分支机构的角色。如果州直属于省,它就是一个小定制的府。后者的财政账目与府处在同一级别上〔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