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家建构的正当性来源(第9/14页)

政治之是非曲直虽然合乎天理,但天理与人心不再是二元的,而是内在相通,良知即天理,这是明代阳明心学兴起以后所发生的从理到心的大转向。天下是非取决于公论,而公论即社会舆论又出自人心。“公论者,出自人心之自然。……故有天子不能夺之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不能夺之愚夫愚妇者。”[40]天下是非不是存于抽象的天理,而是具体的人心,虽然还在儒学的民本政治范围里面,但距离现代的民主政治也只有一步之遥了。近代的良知论继承了晚明思想,又从康德的实践理性哲学中得到西学的资源,良知论遂逐步替代公理论,成为近代自由学说的主要学理资源。

良知说之所以替代公理说,乃是与另外一个重要观念——公意的出现有关。公意是卢梭政治思想中的核心概念,晚清引入中国,到五四期间开始流行,又被翻译为普遍意志、公共意志、国民总意或公同。按照卢梭的思想,公意是上帝意志失落,人成为政治的主体以后,政治共同体所遵循的最高意志,同时也是民族国家的整体意志。公意与私意相加的众意不同,众意是私意之和,比如代议制制度中通过投票所产生的只是众意,无法代表公意。公意是众多私意中共同的那部分,它是整体性的,是不可分割的,无法通过投票获得。只有在暂时排斥了特定的私意,而考虑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时候,公意才能呈现出来。公意是无法被代表的,只能通过直接的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它同时也是最高的立法意志,民族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是公意的体现。卢梭的公意观念,其实质是人民主权论,而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是其两大理论支撑。[41]

当卢梭的思想传入中国之后,公意的观念也引起了中国思想家的注意。对此,第七章第一节已有详论,此处仅简述一二。早在1901年,梁启超在介绍卢梭学说时便用中国传统的体用关系来解释公意与法律的关系,将公意视为近代政治之本和核心价值。此时的公意仍不脱中国传统“天意”的范畴。公意观念的流行,则要推至五四时期,此时,在陈独秀、高一涵等人的倡导下,公意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和宪法的基础,即认为国家的真正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奉行人民公意的仆人。此时的公意已与天意无涉,而是以人民的自由意志为前提。而到了彻底的良知论者李大钊那里,公意已变为纯粹的人民意志,同时,公意的产生则依赖于“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

问题在于,公民的自由意志通过程序性的公共讨论,是否能够保证所产生的共识必定是善的或正当的?关于这个问题,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曾有过一场著名的争论。哈贝马斯相信,只要程序正义,遵循交往理性,民主的程序有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可以保证最后的结果是正当的。而罗尔斯同意程序正义(公共理性)之重要,但他坚持在程序之上,还必须有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唯有实质性的原则,才能保证立宪民主政体不被颠覆。[42]回到近代中国的公意,当公意的背后还有客观的公理规约时,只要公理本身是自由的、正义的,人民的自由意志所选择的政治秩序不会发生大的偏差。而一旦公意挣脱了自由、正义原则(公理)的规约,仅仅诉诸人的内心良知,哪怕制定了良善的程序,拥有公共的讨论,也无法保证开放的氛围和形式的正义所释放的必定不是魔鬼。因为人性(良知)并非像孟子、王阳明所认为的那样乐观,必定是善的;人性之中有魔鬼,因此需要有人性之上的超越之物,或者是天理,或者是公理,或者是自由社会的正义原则,以此来规约良知,规约政治社会。

列奥·施特劳斯指出:古典的自然权利是与目的论的宇宙观联系在一起的,一切事物都有其自然的目的和命运。到了近代,目的论宇宙观已经被自然科学所彻底摧毁,近代人在抛弃了自然权利的同时,创造了历史意识,价值的标准不再在自然之中,而在人自身的历史和意志之中。[43]古代政治属于伦理,受到自然正义的规约。近代的政治开始祛除神魅,去伦理化了。伦理是伦理,政治是政治,政治成为了超越宗教、伦理的世俗事务,成为人自身意志的自由选择。当公意问题提出来的时候,卢梭试图克服人性中的私性,以非道德的方式形成道德性的政治共同体的整体意志。然而,当自然法、道德形而上学一一解体之后,当天理和公理相继解体之后,如何保证来自民意的世俗性公意之正当?当政治正当性不再诉诸超越的、客观的、绝对的天理或公理,而以公意为基础的时候,多元的、变动不居的相对的民意如何形成正当的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