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第7/18页)

史华慈将现代的社会改造工程,区别为两种不同的取向,一种是英美式的工程——技术取向,另一种是卢梭式的道德主义取向。英美的工程——技术取向,深刻地怀疑人性的不完美性,相信只有通过制度的设计才能引导私利走向普遍的、公共的幸福。而卢梭的道德主义取向,不相信一个仅仅由私意组成的众意社会是一个好的社会。认为人除了“是什么”(to be)之外,还须追求“应该是”(ought to be),希望通过立法者的启蒙,焕发出公意的精神和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以实现普遍的自由和公众利益。[35]联邦党人所设计的美国道路和卢梭指引的法国道路的区别在于:联邦党人承认私利的合理性,在保持异质性私意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制衡,将各种私意导向公共利益。而卢梭视私意为道德上需要克服的东西,他要通过大立法者的引导,以道德和启蒙的力量,让公众超越小我,形成大我,实现同质性的公意。

无论是美国道路还是法国道路,他们所面临的真正问题在于:如何从特殊的、异质性的私意,走向普遍的、同质性的公意?民国初年的知识分子显然对这些问题缺乏自觉意识,然而,他们不是没有自己的选择。我在上一章中,详细分析了辛亥革命之后之所以建国失败,乃是因为中国的辛亥革命从美国道路开始,革命之后转向法国道路。简单地说,革命采取的是美国式的“各省独立”,但革命成功之后没有像美国那样通过立宪而建国,首先建立的是以宪法为重心的国家权威,而是像法国那样各种政治力量忙于争夺国家的最高权力,民初的主权在民还是主权在国、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的分歧,皆不是围绕立宪的权威,而是围绕最高国家权力的分配而进行的。[36]在民国建立之初,无论是革命派还是立宪派、宋教仁还是梁启超,都相信政党竞争和责任内阁,能够将社会各种私意整合为国家的公意,通过议会民主制走向全民的福祉。然而,由于立宪的滞后,政党的竞争和权力的斗争并没有得到宪法的有效规范,反而陷入无序化的恶性状态,力胜于理,私人利益压倒公共考量。于是,社会舆论开始对政党政治和议会民主制发生怀疑,认为在这种制度之下,政党只是为私,私意聚集不了公意。黄远生指出:“今吾国甲乙两造,既绝然不相容,则政治主义之角逐,即等于私人势力之角逐。故其结果,仅容有彼此之相摧残,人决不容许有公明之竞争,于是一切之政治问题、法律问题,皆超然于是非得失之外,而纯纳于势力相持之中。”[37]

美国当代著名宪法学家布鲁斯·阿克曼认为:“革命成功的一大特征便是在短期内产生一个政治联盟,这个联盟使得动员各种力量来为宪政创造广泛的、深切的支持成为可能。如果革命后的领导集团抓住这个机遇,将可以为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政治发展设定规则,而革命者如果缺乏有力的领导,这个立宪机遇将被白白浪费。”[38]民国初年,三大势力各怀鬼胎,袁世凯想的是如何操纵政党,国民党想的是如何对待袁氏个人,而进步党想的是如何对待国民党。[39]以议会制为权力核心的多党政治,无法将政党的私意整合为国家的公意,而革命之后地方势力大涨,各省军阀与士绅割据一方,形同半独立,同时四周的帝国列强又虎视眈眈。新生的中华民国,既缺乏宪政的国家权威,又无法形成强有力的权力中心,多党的议会民主制似乎走到了尽头。在这种情形下,另一种强人威权便呼之欲出了。

三、国家能够代表公意?

宋教仁的遇刺,是民初政治的转折点,国民党在孙中山坚持之下,匆匆发动二次革命,不仅在军事上败北,而且在舆论上大失人心,国会中的第一大党位置也拱手让给了进步党。章士钊说:“往者清鼎既移,党人骤起,其所以用事,束缚驰骤卤莽灭裂之弊,随处皆有。国人乃皇皇然忧,意味暴民终不足言治,……国人惟以党人为忧,以为党人不亡,中国即不可治。于是踊跃奋迅,联为一气以排之。”[40]民初舆论对党人的不满,乃是失望于通过多党议会制建立政治秩序,晚清以还的国会梦由此而幻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