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 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第3/13页)

在晚清思想界和青年知识分子那里,革命已经成为风靡一时的时代狂飙,无名小卒邹容的《革命军》甫一问世,便洛阳纸贵。“革命者,天演之公例也。革命者,世界之公理也。革命者,争存争亡过渡时代之要义也。革命者,顺乎天而应乎人者也。”[6]革命如此波涛汹涌,作为立宪派思想领袖的梁启超,也不敢完全站在其对立面,他巧妙地接过革命的旗帜,将立宪称为一场政治革命,以此与革命派的种族革命对抗。他说:“政治革命,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皆是专制的对立面,皆为政治革命。[7]梁任公思路很清楚:专制与非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君主,是否民主,而是有无宪法,是否实行宪政。[8]在革命派看来,专制的敌人是共和,只要通过革命实现民主,专制就会一去不复返。但梁启超从法国革命史中发现,民主也同样会造就民粹专制,比民主更重要的,是立宪,不管权力在君主还是人民手中,只要权力之上有宪法,按照宪政制衡权力,就可以避免专制复辟,更重要的,乃是为政治秩序建立一个新的权威——立宪权威。

当革命派将目光寄托于夺权,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从君主手中夺过来,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时候,梁启超的目标不在于权力,而是如何建立新的政治权威。早在1898年,梁启超在《新史学》中讨论正统时,就认为:“统也者,在国非在君也。在众非在一人也。”他注意到,西方立宪之国,统在宪法。国家共同体的正当性是由法统(宪法)赋予的。[9]相对于民主,梁启超特别重视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在中国的古典思想之中,“所谓法者,纯属‘自然法则’的意义”[10],来自自然和天道的客观法则,成为各个朝代成文法的超越性源头。近代以还,当这些自然法则消解,人开始自我立法之后,宪法便替代自然法则,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法则。梁启超指出,中国法系虽然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但最遗憾的是,“则关于国家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苟无此物,则终不足于进于法治国。何也?此为根本法,无之则一切法无所附丽,无所保障也”。[11]他很早便注意到西方的现代政治,不仅是民主政治,而且是法治政治。同时也注意到在中国法家特别是先秦的管子思想之中,有丰富的法治主义历史资源,早期的法家人物管子,与后来的申不害、韩非的术治主义与势治主义不同,将法视为超越于人间秩序的自然法则,无论是民众还是君王,皆不得逾越。管子的法治主义与近代的法治思想甚为接近。[12]不过,管子的法治主义离先古三代不远,是三代的“天下之法”理想的体现。管子之后,法治(rule of law)主义便逐步蜕变为以君主意志为核心的法制(rule by law)主义,经过与儒家的礼治融合,虽然中国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但与近代的法治国不可同义。梁启超特别注意到明末清初黄宗羲的原法思想。[13]黄宗羲激烈批评了历代统治者以“非法之法”乱国乱世,对法治主义的“天下之法”与法制主义的“一家之法”作了明确区分。他指出,三代之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后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黄宗羲在对三代以下以法治国的法制主义作了尖锐批评之后,并没有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立场,他重新提出了管子开始的法治主义理想,希望以三代之法重新确立天下秩序之轨:“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14]从管子到黄宗羲,梁启超从古代中国思想中清理出法治主义的历史传统,将它们与西方的法治精神内在结合,形成了以立宪为核心的法治国思想。他指出:“今日之立宪之国,便是法治国。法治者,国家治理之极轨也。舍法不得为治。”[15]无论是在清末,还是在民初,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与民主共和派最重要的区别,乃是相比于权力的来源,更重视权力是否受到立宪的限制,相比于国体问题,更重视政体问题。梁启超一生多变,但变中有其不变,这便是对立宪的坚持。从理念层面来说,梁启超和孙中山都有不易的政治理想,一个是立宪,另一个是民主。不过,他们又是政治家,有现实感,懂得权变,当理想在现实中无法直接实现时,都不约而同地想借用开明专制的阶梯,只是梁启超寄托的对象是清廷,而孙中山要实行的是革命党人的军政和训政。开明专制的梦魇从晚清到民初,一直驱之不散,因此才有后来的梁启超寄希望于袁世凯和国民党效法苏俄的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