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夜幕下的大军反主流文化和反革命(第13/17页)

60年代中期,针对市中心区非裔美国人贫困率居高不下的问题,社会学家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Daniel Patrick Moynihan)写了名为《黑人家庭:需要国家为之采取行动》的报告(The Negro Family: The Case for National Action,也称“莫伊尼汉报告”)。这份报告出版后遭到了很多批评,批评者认为这份报告试图将白人中产阶级的规范强加于黑人家庭,尤其是黑人单亲妈妈之上。在如今的美国社会中,这种辩论仍未平息,许多保守派主张再次强调由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的重要性,这不一定会解决所有的社会弊病,但对于这些核心家庭中的女性却有着很大的影响。和现在一样,当时的辩论偶尔也会跨越肤色和性别的界限,但有时却只是在两者之间的真空地带徒劳地呼喊。事实上,在女性权利的问题上,争议是常态,这一方面是因为单单通过一份宪法修正案并不能维护全面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得到维护的权利本身也正在被割裂开来。

1967年,全国妇女组织在妇女权利领域推动了两方面的重大进展: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和堕胎权。前者在20年代就曾被提出过。两个议程的实现似乎都势在必得。国会将平等权利修正案下发给各州,满心期待批准州达到3/4的最低数量,这项修正案就可以被通过。到1973年时,这项修正案已经得到了36个州的批准。国会信心十足地认为这项修正案一定会通过。没想到的是,修正案最终却没能通过,而其原因竟是来自妇女的反对。菲利斯·施拉夫利(Phyllis Schlafly)领导的草根运动建立了停止平等权利修正案全国委员会,指出支持平等权利修正案的人都是反家庭的,这一立场也获得了其他一些像“母亲们在前进”这些听起来有些可怕的团体的支持。然而,国会仍然热衷于推动平等权利修正案的通过,甚至于将批准法案的截止时间推迟到了1982年。尽管如此,1977年之后,已经没有哪个州会去碰这个修正案,更不用说批准了。

与之相反,在一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裁决案“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中,堕胎权得到了承认。但这项权利也曾并且继续遭到直接的质疑(见图67)。就在堕胎权得到通过的同一年,生命权利全国委员会也宣告成立。1989年,在“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中心”案中,最高法院判决认可了密苏里的一项法令,禁止任何医疗机构利用政府资金资助堕胎。不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堕胎问题都充满分歧。当然,在许多国家都有支持堕胎和反对堕胎的活动家在针锋相对,但在美国,愿意做堕胎手术的医疗人员遭到谋杀、堕胎诊所遭遇抗议、医患双方都遭到了辱骂。在这个问题上,许多人至今的态度仍然是援引第一修正案来支持自己的行为,同时却不同意别人这么做。

在有关堕胎权的辩论中,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女性和未出生的胎儿之间的权利该如何取舍,也正因此,堕胎权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都极富争议。1989年,白宫参与了一桩案件的“法庭之友”陈述,试图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最高法院对此予以否决,但同时也规定各州可以限制政府资金资助的诊所中提供堕胎服务。最高法院这种中立的解决方案可能让谁都不满意,但也清楚表明了宗教右派并不能完全为堕胎问题设置议程。事实上,平等权利修正案和堕胎权辩论不仅突显了保守主义反主流文化的影响,也突显了对于这种影响一直以来都存在的反对声音。

图67 1976年,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在纽约举办期间,民众游行支持“主张女性有权选择人工流产”的游说议员,反对主张保护胎儿权利、反对堕胎的总统候选人艾伦·麦克马克(沃伦·莱弗勒于1976年7月14日拍摄)。由美国国会图书馆印刷品与照片部友情提供(LC-DIG-ppmsca-09733)。

平等权利修正案和罗伊诉韦德案事件之后,权利辩论涉及的范围开始扩大,其他一些所谓的少数团体也参与进来,攻击各种形式的歧视——不管是通过《美国残疾人法案》,还是通过为保障美国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者(LGBT)群体的平等权利而制定的州立法。不管从法律还是文化上而言,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来说都仍然是一项挑战,不过,开始于70年代、想要终结性取向歧视的势头是不大会消散或者减弱的(图68)。虽然宗教右派继续责骂同性恋,但从更广阔的公众视角来看,尤其是在80年代艾滋病肆虐之后,民众在平等公民权利的问题上是持一种包容而非排斥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