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识破讹传(第6/20页)
第二条.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馆,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予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民四条约》之二:《关于山东之条约》
第一条.中国政府允诺,今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四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段祺瑞吃素为哪般
“三一八惨案”发生在段祺瑞吃素整整 6年后,他吃素是为自己在以往的军旅生涯中杀人的罪孽而赎罪,并非为了“三一八惨案”……
“‘三一八惨案’屠杀刘和珍之后,段祺瑞开始终生吃素,为学生赎罪”——这是中国互联网流行最广的近代史谣言之一。
段祺瑞吃素,到底是不是为“三一八惨案”而忏悔?我认为不是。我手上的证人证言很多。请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段祺瑞的毕生老友曹汝霖,在他的《一生之回忆》里面说:段祺瑞信佛吃素。曹汝霖并没有提到段祺瑞吃素是为“三一八惨案”赎罪,而只是说段祺瑞吃素是因为信佛。
或许读者觉得曹汝霖的证言很单薄。没错,但是别急,再往下看。
曾经在段祺瑞公馆长期当仆人的王楚卿,写下了如下的回忆:
“……1920年,终于发生了直皖战争,战争失败……老段在北京是待不下去了,于是全家第二次搬到天津……自从来到天津之后,老段开始吃斋念佛起来……现在他开始吃素,家里面仍旧吃荤,请客时也用荤席,他自己专备两三样素菜……他吃素,可是吃鸡蛋,他专养了几只母鸡,没有公鸡,这样下的蛋,据说是素的,可以吃,他在家里辟了一间佛堂,清晨起来,焚香诵经,成为他照例的功课……”
王楚卿作为段祺瑞的身边人,这段证言表明了早在1920年直皖战争结束,段祺瑞移居天津之时,段祺瑞就已经开始吃素,而“三一八惨案”则发生在1926年。换言之,段祺瑞在开始吃素整整6年时间之后,才发生的“三一八惨案”。也就是说,段祺瑞吃素,与“三一八惨案”,并没有因果关系。
王楚卿的这段证言,收录在以下两本史料里面:
1. 中国文史出版社《我所知道的北洋三杰》第75页。
2. 《文史资料选辑》第 41辑《段祺瑞公馆见闻》。也许,挑剔的读者还会说——王楚卿说了算吗?不用着急,再往下看。我再搬出来一个证人:段祺瑞的三女儿段式巽。段祺瑞的三女儿段式巽写下了如下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