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变迁(第5/16页)
《续汉志》说汉初“诸卿皆秩二千石”,不是单文孤证,请看贾谊《新书·等齐》:
天子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诸侯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而尊无异等,秩加二千石之上。天子诸卿秩二千石,诸侯诸卿秩二千石,则臣已同矣。人主登臣而尊,今臣既同,则法恶得不齐?天子卫御,号为大仆,银印,秩二千石;诸侯之御,号曰大仆,银印,秩二千石,则御已齐矣。御既已齐,则车饰具恶得不齐?
王国维先生云:考之封泥,“始知贾生‘等齐’之篇,孟坚‘同制’之说,信而有征。”(11)王国维认为《新书》对汉初官制的叙述信而有征。由《新书·等齐》推知:第一、丞相“秩加二千石之上”,其下就是诸卿;诸卿——如大仆——秩二千石,其间并无“中二千石”一级,而这恰与《秩律》相合;第二、贾谊明指“天子诸卿秩二千石,诸侯诸卿秩二千石”,反复强调王国与中央“尊无异等”、“恶得不齐”,正反映了当时王国官和中央官比肩同列,并无轩轾。贾谊死于汉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他这番话是打算说给汉文帝听的,其所论“天子诸卿秩二千石”,应是文帝初年的情况;稍前的《秩律》时代,诸卿秩级也应如此。
再来看《汉书》卷二《惠帝纪》汉惠帝诏(前195年):
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
……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这份诏书,距离吕后二年(前186年)不过九年而已。在第一段诏文中出现了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诸秩,二千石就是诸秩中的最高一秩,在二千石之上看不到“中二千石”。第二段诏文在向“故吏”授予“家唯给军赋”的待遇时,最高的受惠者是“佩二千石官印者”。若存在更高秩级的“佩中二千石官印者”,汉惠帝怎么会漏掉呢?顺便说,《秩律》二千石诸官中所列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和卫将军,应即惠帝诏中“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的那些将军、都尉。可见惠帝诏中的官制细节也与《秩律》相合。
汉惠帝只向二千石赐钱,不及中二千石。后来的赐爵赐金之事就不同了,明标“中二千石”。举例如下:
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民为父后者一级。(《汉书》卷六《武帝纪》)
汉昭帝始元四年(前83年):赐长公主、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以下及郎吏、宗室钱帛各有差。(《汉书》卷七《昭帝纪》)
汉昭帝始元五年:赐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汉书》卷七《昭帝纪》)
汉昭帝元凤四年(前77年):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汉书》卷七《昭帝纪》)
在出现“中二千石”这个秩级后,行赏赐爵时便都以“中二千石”为始了,漏了谁也不能漏了他们。反过来说,汉惠帝不赐中二千石,因为那时候还没这个秩级呢。
《秩律》还没有“中二千石”,这一点还可以通过长官的副手“丞”来判断。紧接着二千石诸官之后,《秩律》随后有如下内容:
(二千石诸官,略)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君,长信▌卿,▌傅,长信谒者令,▌大仆,秩各千石。
栎阳、长安、频阳、临晋、成都、▌雒、雒阳、鄷、云中、▌▌▌▌▌、新丰、槐里、雎、好畤、沛、合阳,郎中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第43-44页第443—444简,第193页释文)
上面的引述,主要是为了“二千石▌丞六百石”一句;但把御史长史以下也列在上面,是为了显示《秩律》的秩级排列大致由高而降,同时兼顾官职类别。《汉书·百官公卿表》:“自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而《秩律》中最高的“丞”就是六百石,却看不到“中二千石丞若干石”的记载。由于《秩律》中“二千石▌丞六百石”一句的位置并不紧接其二千石长官之后,那么,若《秩律》有中二千石长官,则其丞秩级也不会紧接其后。按《秩律》排列规律,它应出现在二千石诸官之后、“二千石▌丞六百石”之前;然而那一部分看不到中二千石之丞,整个《秩律》都看不到中二千石之丞,这只因为当时还没中二千石呢,遑论其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