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一:“比秩”与“宦皇帝者”(第18/19页)

(63)《汉书》卷十《成帝纪》鸿嘉二年(前19年)夏:“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

(64)《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65)《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

(66)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234页以下。

(67)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以下。

(68)贾谊:《新书·等齐》,阎益振、钟夏:《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6页。

(69)《汉书》卷二《惠帝纪》惠帝诏:“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70)《汉书》卷九《元帝纪》初元五年(前44年)夏四月:“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应劭云:“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颜师古曰:“特为郎中以上除此令者,所以优之也。同产,谓兄弟也。”于振波云:“元帝取消了这些侍卫官员因父母兄弟犯罪而从坐的法令,无疑对他们是一种优待。”见其《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又“通籍”应劭注:“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做了从官近侍,连其大父母、父母、兄弟都有资格“通籍”入宫了。这制度并不奇怪。先秦有保质制度。战争期间,官吏及重要人物的家小要入居“葆宫”,有人质的意思。因战国战事频仍,“葆宫”往往长期存在。《墨子·杂守》:“吏侍守所者才(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又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即郡守,在郡守身边做“侍吏”,其家属要进入葆宫做人质。参看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8页。又可参张政烺先生:《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9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页以下;收入《张政烺文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50页以下。曹旅宁先生也认为,秦代的“葆子”与汉代郎吏制度存在着联系,见其《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郎官等于是皇帝的“侍吏”,其实也有“质子”之意,依先秦旧俗,他们是可以与家属保持联系的。

(71)《韩非子·八经》:“县令约其辟吏,郎中约其左右。”语中的“郎中”当指郎中令,即郎中的长官。又同书《孤愤》:“当涂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百官不因则业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其中“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一句中,“郎中”与“左右”为互文,正如前两句中“诸侯”与“敌国”、“百官”与“群臣”为互文一样。郎中系君王的“左右”,不在百官群臣之列。

(72)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上下通称》,《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下册第1086页。“汉人以郡守之尊称为本朝者”。

(73)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郎》,下册第1079-1080页。

(74)《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崔林传》注引《魏名臣奏》。

(75)《魏书》卷二一《高阳王元雍传》。

(76)按,承华门地在东宫,为东宫代称,参看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宋书札记·承华门”,中华书局1985年。

(77)参看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176-177页。

(78)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二《祖宗官制同是一官而迁转凡数等》,《丛书集成新编》,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84册第380页下栏。

(79)孙机:《进贤冠与武弁大冠》,《中国古舆服论丛》(增订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以下。

(80)《清史稿》卷一○三《舆服志二》:“凡孔雀翎,翎端三眼者,贝子戴之。二眼者,镇国公、辅国公、和硕额驸戴之。一眼者,内大臣,一、二、三、四等侍卫,前锋、护军各统领、参领,前锋侍卫,诸王府长史,散骑郎,二等护卫,均得戴之。翎根并缀蓝翎。贝勒府司仪长,亲王以下二、三等护卫及前锋、亲军、护军校,均戴染蓝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