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品位结构的研究框架(第6/15页)

“权责”是职位的核心构成。不含权责要素,却配置有薪俸、资格、特权及礼遇要素的官号,就是品位。成熟的品位是序列化的,有整齐的阶次。此外王朝还经常使用品位性官号。这种官号尚未序列化,或序列化程度不高。经常能看到一些官职,它们在形式上仍是职位,同时又有强烈的品位功能,例如维系身份和计算官资的功能。那类官职,我们称之为“品位性官职”。还有一些官号不大单独使用,主要用做加号,往往通过“兼”、“加”等形式授给职事官员。它们在形式上也不是职位,是为“品位性衔号”。二者合称“品位性官号”,其特殊作用,包括提供一个起家之位,一个升迁之阶,增添一分荣耀,使之享有一分俸禄,甚至只是给人一个朝廷名号,使之成为“官人”而已。

我们所说的“品位安排”,既包括“品位序列”,也包括“品位性官号”。二者的区别是相对的,品位序列成序列,品位性官职和衔号则还处于零散不成序列的状态。“品位性官号”概念的建立,将大大拓宽传统官阶的研究范围。因为它们在各王朝被普遍使用,花样繁多,极大丰富了品位管理手段,堪称“中国特色”。

品位序列与品位性官号通常变动不居,其变动会呈现出一些规律性来。我们以“职阶转化律”、“品位趋滥律”和“品位价值变化律”三律,来描述那些较具规律性的现象。首先是“职阶转化律”。中国古代的很多品位序列与衔号,本来是职事官,因统治者将之用如品位,结果其“职事”含量下降,日益“品位化”或“阶官化”了,有时为此还要另设职事官以资弥补。秦汉二十等爵的爵称,很多来自军职,魏人刘劭即以军职来解释二十等爵称的来源。汉朝的将军是军职,而魏晋以下,将军号大批演变为军阶,军中另外形成了都督、军主、幢主、队主的军职体制(10)。唐朝勋官发源于西魏的府兵军职,如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及大都督、帅都督、都督、子都督,因其越授越滥、有官号而无职事,最终演变为勋官序列,府兵系统中另用大将军、将军、鹰扬郎将、鹰扬副郎将、校尉、旅帅、队正等为军职。北宋初的“寄禄官”,使用唐代省部寺监的职事官称,那些职事官的原有职事另以“差遣”委寄。宋初的武阶,来自唐五代的内诸使职的阶官化。清朝的民世爵最初也是爵、职不分的,后来逐渐变成了世爵,然而仍经常称为“世职”。所以职事官的品位化,在中国古代是经常性现象。

其次是“品位趋滥律”。在中国古代,品位趋滥是经常性现象。品位趋滥的原因,在于品位授受的刚性:若官僚们消受某种品位的权益荣望已成习惯,要想取消它们就很困难,只能继续授下去,越授越滥。分配利益时做加法容易,做减法难。历史上的品位趋滥,有时会滥到惊人的地步。就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的求盗、亭校长、发弩、狱史之类走卒胥吏,都拥有了大夫、大庶长的爵位。北魏后期,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东魏北齐的尚书令史,皆加将军之号。唐中后期,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论官品则与公卿齐班,论地位只在胥吏之下;州郡胥吏军班校伍,往往一命便带银青光禄大夫阶。

品位趋滥到一定程度,王朝就无力向庞大的位阶拥有者支付相应利益了。于是又有了“品位价值变化律”。它表示某一位阶的“含金量”变化。一般来说,在职事官刚刚发生品位化时,其“含金量”最高,因为职事官的全额待遇没变,但拥有者又是在品位意义上占有它的,这意味着他不必承担多少实际权责,却能消受它的全部好处。但那个官职用如品位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殊荣耀就会因拥有者的增多而降低,“百花齐放”而非“一枝独秀”了。而且这时王朝将着手削减其待遇,使之变成虚衔空名,最后在无可再滥时将之废止。然则所谓“品位价值”,涉及了待遇厚薄、权责轻重和头衔多少(官号设置的多少和拥有者多少)等三个变量。一般说来,“品位价值”与待遇厚薄成正比,与实际职事的轻重和头衔数量成反比。汉代三公在西晋变成“八公”,则“公”的品位价值肯定是下降了。当然,品位价值还要结合多种情况具体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