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审判庭(第6/7页)

亨利·查尔斯·李在论述宗教法庭时写了厚厚8卷的长篇巨著,我在这里只能把它缩减为两三页,在这样短的篇幅中,要对中世纪史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进行简明的叙述实在是勉为其难。因为没有一个宗教法庭可以和现在的最高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法庭相比。

在不同的国家有形形色色的宗教法庭,它们都是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创建的。

最臭名昭著的要数西班牙的皇家宗教法庭和罗马的异端裁判所。前者带有地方性,负责监视伊比利亚半岛和美洲殖民地的异端活动;而后者则把它的魔爪伸到了整个欧洲大陆。在北方烧死了圣女贞德,在南方烧死了乔尔丹诺·布鲁诺。

然而,严格地说来,宗教法庭的确没有杀过一个人。

在教士法官组成的法庭宣判以后,被定罪的异教徒罪犯就交给了世俗当局,他们可以任意决定怎样处置罪犯。但是,假如他们没有判处罪犯死刑,就有可能面临很多麻烦,很可能会被逐出教会,或者失去罗马教廷的支持。有时候罪犯会逃脱这种命运,没有被交给地方法官,那么他只会更加倒霉。因为他可能要在异端裁判所监狱的单人牢房里度过自己的余生。

由于死在火刑柱上要好于在黑暗的岩石城堡里慢慢被折磨到发疯,所以很多罪犯大包大揽地承认了许多自己根本没做过的事,以期被定为异端邪说罪,早日脱离终身囚禁的苦海。

谈论这个问题,要让人觉得你不偏不倚,那是不可能的。

让人发疯的折磨

说来似乎令人难以置信,在500多年的时间里,全世界有成千上万与世无争的平民,仅仅是因为多嘴的邻居信口开河,便被人半夜三更从床上拖走;他们也许会在脏污的地牢里关上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等到一位既不知姓名也不知道身份的法官现身;他们也不会知道自己究竟被控何罪,也不允许他们知道是谁在指控他们;他们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联系,也不能咨询律师;假如他们继续辩解自己无罪,就会遭到酷刑,直至四肢都被打断;别的异教徒可以对他们进行不利的举证,却不允许被告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言;直到最后被处死,他们都一头雾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遭此厄运。

更难以想象的是,已经死去五六十年的男男女女,也会被人从坟墓里挖出来“缺席”定罪。以这种方式被判有罪的人,死后50年他们的后代还要被剥夺世俗财产。

但是实际情况就是如此,由于宗教法庭主要靠没收的财产来维持他们的存在,所以这样的荒唐之举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怀疑祖辈几十年前做了什么事,就把孙辈逼得上街乞讨,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

凡是读过20年前俄国沙皇权力全盛时期报纸的人,都记得什么是“密探”。通常这些密探都是些洗手不干的小偷或者赌徒,他们都比较引人注意,而且带着一副“悲伤”的样子。他会悄悄地告诉别人,不幸的经历让他自己参加了革命,这样常常能够换取到那些真心反对帝国政府的人的信任。但是一旦他知道了自己新朋友的秘密,就会把他们出卖给警察,口袋里装着赏金,奔赴另外一个城市去重操这一卑鄙的伎俩。

在13世纪、14世纪和15世纪,西欧和南欧到处游荡着这种穷凶极恶的密探,他们靠告发那些批评教会或者对教义中的某些观点提出疑问的人来谋生。

假如实在找不出异端分子,那就要靠这些密探人为地凭空捏造几个出来。

因为他们完全有把握,不论被捕者如何清白无辜,在酷刑之下都必定会屈打成招,所以他们不必冒任何风险,可以把这个行当继续做下去,无休无止。

在很多国家,允许人们匿名告发他人思想不端,这就在人们的头上笼罩了一层恐怖的阴影。结果,没有人敢信任自己最亲近的朋友,就连一家人之间也不得不心怀戒意。

那些执掌着大量宗教裁判工作的托钵僧人,充分地利用了他们这种办法造成的惊恐,依靠搜刮民脂民膏过活,几乎长达两个世纪之久。

我们可以有理有据地说,宗教改革的主要原因就是大批人民群众对这些盛气凌人的“乞丐”已经痛恨到了极点。他们披着虔诚的僧袍,随意闯进安分守己的人家里,要睡最舒服的床,吃最好的饭菜,还口口声声说自己应该被当做贵宾对待。他们会威胁说,如果得不到自己理所应当享用的这些,就向宗教法庭告发他们的施主,于是没有人敢对他们说半个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