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南北再分裂【宋辽金之和战】(第8/8页)
然此犹曰正供也。其他杂取无艺,更不堪言。举其尤著有曰“诗、总制钱”者。
经制起于宣和,总制起于绍兴。所谓经制钱者,由宣和末陈亨伯为经制使所创之一种杂征,建炎中复行之。绍兴五年,以总制司为名,遂因经制之额又增析为总制钱。其法如添酒钱、添卖糟钱、典卖田宅增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楼店务增三分房钱等,当时谓其“敛之于细而积之甚众”者是也。
又有曰“月桩钱”者。
此制亦起于绍兴,以军资供亿,令本路计月桩办,故名。当时称其“名色类多违法,最为一方细民之害”者。其可数说者,有曲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讼者败有罚钱,胜则令纳欢喜钱。
又有曰“板帐钱”者。
此亦军兴后所创。时称:“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脏而课其入。索盗脏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为消豁而抑纳”。诸如此类,有司固知其非法,盖以板帐额重,亦别无他策也。
其尤无理者曰“折帛钱”。
折帛原出于和买,其制始北宋咸平中。方春预支钱与民济其乏,至夏秋令输绢于官。是则其先由官给钱,故称“预买”。继则官不给钱而白取,又后则反令以每匹之价折纳现钱而谓之“折帛”。陈止斋曰:“今之困民莫甚于折帛。然建炎初行折帛止二贯,户部每岁奏乞指挥,未为常率。四年为三贯省。绍兴二年为三贯五百省,四年为五贯二百省,五年七贯省,七年八贯省,至十七年有旨稍损其价。”林大中、杨万里疏,皆谓“两缣(jiān)折一缣之直”也。
州郡上供钱亦逐年增升,极朘(juān)削之能事。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言:“鄂、岳、汉阳自绍兴九年所收财赋,十分为率,储一分充上供。如十三年年增二分,鄂州元储一分钱一万九千五百七十缗,今已增至一十二万九千缗;岳州五千八百余缗,今增至四万二千一百余缗;汉阳三千七百缗,今增至二万二千三百余缗。民力凋弊,无所从出”云云,是尚在孝宗时也。
南宋政府,所以取于民者如此,其民乌得而不困,其国亦乌得而不亡!
六、南宋金帝系及年历
(一)南宋

南宋凡九主,一百五十三年。
(二)金

金九主,百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