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道德的困境(第11/12页)

⑥《四十七士物语》:“四十七士”,亦称“赤穗义士”。赤穗在今兵库县。“1703年”:角川《日本史辞典》记作1702年。略云:1701年3月,幕府将军为迎接天皇敕使,指派赤穗藩主浅野长矩为“驰走役”(负责接待)。幕臣吉良义秧(礼式指导役)蓄意陷害,故作错误指导,致使长矩受辱。长矩愤而刺杀义秧,违制,被令“切腹”,其领地被夺。浅野藩家老大石良雄等47名藩士宁愿成为“浪人”,矢志为主复仇,终于成功。其事迹颇类我国史书中的“游侠”。被编成净琉璃(三弦说唱)、歌舞伎、绘画、电影,广泛传布,总名“忠臣藏”。(例如,战前日本著名导演沟口健二所编导的《元禄忠臣藏》等)。赤穗城和大石神社至今每年举行“义士节”等纪念活动。——译者

⑦浪人:失去俸禄、脱离主家的武士,亦称“牢人”。——译者

⑧家老:江户时代各藩总理藩政职位最高的家臣。——译者

⑨据福本日南:《元禄快举录》称:此祷文乃后世所编。此处文字系从英文照译。——日译者

⑩这段引文当系出自《小学国语读本(普通科用)》第十册(1937年发行)第二十一课《国法与大慈悲》,但不是原文照引,可能是教师教课用的词句,或英文尽量简译了。——日译者

⑪原文为“atomism”。日译本直译作“原子论状态”,这里姑且意译如上。——译者

⑫《军人敕谕》:1882年1月4日以天皇赐予军人的特殊形式发布。前言明示:“军队永远由天皇统率”。正文规定:忠节、礼仪、武勇、信义、质素为军人的五德目,其基础是“诚”。——译者

⑬《教育敕语》:颁布时间(1890年10月30日)选在“宪法”颁布和议会“开院”之间,以显示其指导地位。《敕语》首先明确“国体之精华”在忠于“皇祖皇宗”。次列儒家伦常德目,强调“重国宪、尊国法”、“义勇奉公”,扶翼“皇运”。各级学校举行“奉读”仪式,设立安放《敕语》的“奉安所”,定时礼拜、“奉读”。——译者

⑭指括号内的英文,斜体字为原著者标示着重。——译者

⑮此处日译本没有采用原著英译文字,并删去原著中“这是日本官方的正式译文,虽非逐字翻译,却很能表达原意”这句话。日译本系《敕谕》的日文原文:“公道の理非に踏迷ひて、私情の信義を守る。”——译者

⑯原文为“尽本分之谓也”(己が分を尽すをぃふなり)。——日译者

⑰此段译文是本尼迪克特引自《敕谕》的官方英译本。英文是“If you wish to keep your word and to fulfill your gimu”。本尼迪克特竟不必要地强调了“and”(“又”)一词,从而把“守信义”与“尽义务”对立起来,并在括号中加上了“在私人关系上”这几个字。这是因为她过分拘泥于“义理”和“义务”(忠)的对立,而实际这两者并非经常矛盾。请参阅下文译注。——日译者

⑱此处本尼迪克特也是把“诺言”和“义”对立起来加以考虑。——日译者

⑲此段敕谕译文,按英文译出,与日译文字稍有出入。——译者

⑳如前所注,这里,本尼迪克特把敕谕原文误解为“若知守私约与尽义务不可同时得兼”,因而认为它是前一句话(“为了义理,我不能行义”)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日译者

㉑Count Shigenobu Okuma, Fifty Years of New Japan, English version, edited by Mārcus B. Huish.(大隈重信:《开国五十年史》)英译本,伦敦,1909年,第2卷第37页。

㉒铃木大拙(1870—1966):日本禅学家。原名贞太郎,学禅后受称“大拙”。东京帝国大学哲学科学习(曾与西田几多郎同学)。1897年赴美留学12年。归国后历任学习院、东京大学等校讲师、教授。创“东方佛教徒协会”、办《Eastern Buddhist》。应邀在各国讲演,介绍日本佛教和日本文化,影响甚大,1949年授文化勋章。有《全集》32卷、《选集》26卷。——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