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夏日最后的和声】第四章 校规与学生处分(第8/10页)
“你并不是无故旷课。”我说。
“我昨天告诉过你,请假太多会被当作旷课处理。”
我再次翻阅他们的校规,上面确实有这样一条附规: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节处理。请假50节以上,如无法确认请假理由真实,全作无故旷课处理。
“你的请假理由无法确认吗?应该有人证明啊。”
“不能确认。即使有人口头证明,也是不合法的。”她说,“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能证明我被允许在上课时间练歌唱歌。因为我从没有和什么演艺公司或经济公司签约,一直是自己在唱,这不是正规渠道。”
原来她是自己跑出来唱歌玩的。
照这么说,身为学生的她确实趋向于“无故旷课”了,学校对她的行为不满意也能找到合理说辞。
既然校规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那到底为什么早不处分,偏偏要在这个时候才处分她。这是我一直不解的地方,万雪霏说她也不知道。
“学生不允许随便在外打工……”斯文忽然拎着校规念道。
“你有什么意见?”我问他。
“没有和公司签约,那万雪霏这样算是出来打临时工咯?”他说。
万雪霏说这样做应该算是打工,但是已经经过了家长许可的,所以并没有违反这一条。只不过工作耽误了上课时间,所以才会受到起诉和处分。
“后面这条什么意思?学生不能自愿变动学籍?”斯文念道,“我们学校好像没这条。”
我说:“变动学籍可能就是休学、转学、退学这些吧。总之就是说那个学校很严,有人想要转学进去读,也不能随便让你进。休学和退学这些很少会有学生会自动提出的吧。”我说。
“从外文中学转去其它学校也不行?”
“可以啊,要家长老师都通过吧。”
“退学也不能自愿提出?”
“你没事希望退学啊!?”
总之就是一套很复杂的东西。但万雪霏强调自己绝对没有违反其它任何规条,就连上课说话都没有犯过,唯独在课程上身不由己,太多人要她出来唱,我们得就这点来给她想办法。
我说,既然校规明文规定,我们又找不到它的漏洞,那就要找到能证明万雪霏并非“无故旷课”的证据来推翻处分了。
“怎么办?”她问。
“比如,你能不能找到什么证人……能证明你不是的旷课不是‘无故’的。”
“这……”
她思索了一阵子,最终还是摇了摇头。我也知道这种证人几乎是不存在的,只是抱着一线希望问问她罢了。同理,要证明她的旷课并非“无故”的证据也是没有的吧。
这种情况,也许只能换个角度思考了。
无故旷课100节以上,必须受到勒令退学处分。
万雪霏说自己旷课达到了1000节,那他们有证据证明吗?
“很遗憾,我想有。”万雪霏说。
“我想知道他们怎么证明。”
“……我确实旷了这么多课。”
“你可以说谎。”
“说谎……我……”
她抿着嘴,笑着摇头表示自己做不到说谎。
那就没办法了。既然这样……那我……好像……好像找不到突破口了啊!
我看了斯文一眼,意思是问他有什么办法。他回了我一眼,表示他怎么知道!
“你就不会想想啊?”
“你是辩手还是我是辩手??”
“我也不是辩手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