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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除了脑震荡,还有什么情况会导致脑内存在极度缺氧症状?
证人——比如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尤其是勒住脖子的那种窒息,还有安眠药中毒。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这些了。
辩护人——断定本尸体的死因不是安眠药中毒,你可有什么确凿的证据?
证人——因为经化学检测无法证明安眠药的存在,所以我认为不是安眠药中毒。
辩护人——鉴定书里说,胃中之物、血液及尿液的化学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这个就是你断定不是安眠药中毒的依据,是吗?
证人——是的。
辩护人——接下来,我想再问一些关于脑震荡发生过程的问题。脑震荡中,不光有受打击后立刻失去意识的情况,也有部分失去意识的情况对吗?
证人——是这样。
辩护人——那么,在受打击后的一个小时内,能与普通人交谈,能靠自己走路的,也不足为奇是吗?
证人——绝对不奇怪。在国外,有受打击后过了长达十二个小时才因脑震荡死亡的案例。比如拳击手和摔下马的赛马选手。
辩护人——这是A大学教授山村丈吉博士的鉴定书。我在审判长的许可下,把你的尸体解剖结果报告书和鉴定书递交给山村博士,请他制作了鉴定书。证人是否已读过这份山村鉴定书?
证人——我从法院拿到了鉴定书的副本,已读过一遍。
辩护人——山村鉴定书中记录了各种专业鉴定的过程,结论是:“缺少本案受害者为安眠药中毒的决定性证据,但感觉离脑震荡这一结论更为遥远。换言之,我认为总体感觉更接近安眠药中毒,如果是脑震荡,可以说是出现了一种相当异常的情况吧。”也就是说,这份鉴定书暗示,相比脑震荡,安眠药中毒而死的可能性更大。关于这一点,证人有何感想?
证人——作为前鉴定人,我感到A大学山村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非科学性的矛盾。首先,第一项依据,即关于本尸体发生了脑震荡,还是没发生脑震荡,鉴定书中写的是“无法说清”;就算放过这一条吧,再看第二项,关于有无发生安眠药中毒也是说“不清楚”。如果结论是死因不明,尚能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但现在我感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论证之间存在着巨大矛盾。在脑震荡这一项上,山村鉴定书似乎对“钙化”问题相当存疑,而我猜想山村鉴定人大概并不知道什么是“钙化”。依据是,山村教授其实给我打过电话,问我钙化究竟是什么,希望我告诉他我都读了哪些文献。于是我就告诉他,钙化是这么这么一回事,请你读一下某些文献。
辩护人——随后山村鉴定书指出,证人在对本案尸体进行化学检测时,明明胃中有药片状之物,却单单不将其分离出来进行化学检测。鉴定书中写道,由此也可知证人的鉴定存在缺陷,即人们会怀疑证人所做的化学检测是否只是走个形式。关于这一点你是如何考虑的?做了分离检测,是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证人——至少我所属的大学不采用分离药片进行检测的方法。其理由如下:所谓中毒,并非某物进入胃里了,就会立刻毒发。此毒物在体内被吸收才可称为中毒。即使有那么一片安眠药,只要血液或尿液中检不出安眠药的成分,就不是中毒。举个例子的话,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假设有人以自杀为目的喝下了安眠药,刚喝完就被一个闯进门的强盗杀掉了。在这种情况下,死因毕竟还是之后闯进门的强盗所施加的伤害,而非安眠药中毒。而且一旦解剖,就会在胃里发现药片一样的东西,但它并没有导致中毒。可以这么说吧,多少做过一点普通安眠药毒物检查的人,都会认为我所采用的方式是最正确的。
辩护人——明明胃中有疑似药片之物,却硬是不去检查。既然已发现实物,对其进行检查不是最为直截了当的做法吗?
证人——不,并不是这样的。
辩护人——不检查胃中的实物,却对胃的内部、尿液和血液进行检查,我总觉得这有点儿奇怪啊。
证人——这个疑似药片的东西是有毒之物,所以在检查胃里的东西时,自然会先用斯-奥二氏法分析后,再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