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节(第4/7页)
“假设萨比奇先生是由于某个原因拿了这只杯子,也许是喝水,喝完后,他用水冲洗了杯子。那么,他的指纹印还会留在上面吗?”
“当然。顺带说一句,从理论上说,就算是整个杯子的外面都用水冲过了,指纹印仍然可能留在上面,一般情况下,用肥皂和水能够洗净油脂,但在以前的案例中,有用水和肥皂清洗证物后仍然提取出了指纹印的情况。”
“不会吧?”斯特恩仍然惊讶地说。
“但我没有亲眼见过。”迪克曼说。
“但至少我们知道,除了萨比奇先生,没有人拿过这只杯子了,是吧?因为杯子上没有其他人的指纹印。”
“这也不一定。”
斯特恩愣住了,“什么?”
“杯子上还有一枚指纹印。”
“不会吧?!”斯特恩又说。他一副恍然大悟的样子。今天,他表现得很奇怪、很夸张。一开始,陪审员对他也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他这是在演戏。现在,我们已经开庭两周了,大家都知道他这样的夸张表现就是想让别人知道,他是刻意的。他是在说,其实这些事我知道,你也知道,大家心里都清楚。这是他自信的一种表现,他要让陪审团明白,他会把一切都明明白白地展示出来,“你是说,杯子上还有一个指纹印吗?”
“是的。”
“有没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况,萨比奇先生在几个月前拿过这只杯子,然后在四月一号那一天,又有另外一个人碰了这只杯子?”
“有可能。”迪克曼平静地说,“任何情况都有可能。”
“很好,我们之所以知道萨比奇先生那天晚上在卡洛琳的公寓待过,是因为他的指纹还出现在了其他的地方,是不是?”
“不是的。”
“不对,他的指纹应该还留在了别的地方啊。比如说,窗户的插销是打开的,在那上面没有发现指纹吗?”
“发现了指纹印,但不知道是谁的。”
“也就是说,上面有某个人的指纹印,但不是萨比奇先生的?”
“也不是波尔希莫斯女士的。”
“那就是说,留下指纹的是第三个人喽?”
“是的,先生。”
“就像玻璃杯上的那个指纹一样?”
“是的。”
然后,斯特恩又逐一提到了卡洛琳公寓中的很多地方,在这些地方,警方都搜集了指纹印,但都没有找到我的指纹。包括咖啡桌、原本被认为是凶器的火钳、吧台的桌面、茶几、窗户、门,还有其他五六处地方。
“在所有这些地方,都没有找到萨比奇先生的指纹吗?”
“没有。”
“只有在一个现在已经找不到的玻璃杯上有他的指纹?”
“是的,先生。”
“如果他真的曾经在那套公寓待过,他应该留下更多的指纹印,是不是?”
“有可能留下,也有可能不会留下,一般在玻璃表面会更容易留下指纹。”
斯特恩当然立刻就知道了这句话应该怎么接,“但是茶几和窗户上都没有指纹,为什么?”
迪克曼耸耸肩。他不是来解释为什么的,他是来告诉陪审团指纹印的鉴定结果的。斯特恩已经最大限度地挖掘了迪克曼的利用价值,并且,自我们开庭以来,他第一次直接面朝陪审团问话,似乎是在寻求安慰。
斯特恩说:“先生,你们一共找到了多少个既不属于萨比奇先生又不属于波尔希莫斯女士的指纹印?”
“我记得是五个,一个在插销上,一个在窗户玻璃上,两个在酒瓶上,还有一个在茶几上。”
“所有这些指纹印都是属于同一个人吗?”
“这就不得而知了。”
斯特恩还站在我们被告方的律师席旁,他这时微微弯下腰,好像是没有听懂的样子。
“什么?”他又说了一遍。
“是不是属于同一个人,我们无法确认。但我可以告诉你,我们对这些指纹印进行了对比,没有任何记录。留下这些指纹印的人是没有犯罪案底的,也不是政府公务员。这五个指纹印可能是属于五个不同的人,也有可能是属于同一个人。可能是打扫卫生的钟点工,也可能是邻居,或是卡洛琳的某个男朋友,我们也不知道。”
“我不明白了。”斯特恩说,但其实他非常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