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6/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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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萨姆特堡被袭击的几个礼拜之内,各方——南方和北方,美国和外国,就都已经知道美国境内爆发了战争。[34]但是有争论的问题是这是一场什么样的战争,又该用什么样的规则来约束它的行为。在南部联盟支持者的眼中,林肯总统早在1861年4月就已经对此下了判断。那时他下令将切萨皮克湾到里奥格兰德的港口全部封锁,理由是南部联盟发动了“一场反对美国政府的暴动”。这意味着,联邦军可以扣押中立的船只,不让它们为南方提供物资,理由是他们在战争中非法地为敌方提供物资。[35]

1863年2月,最高法院审理了4个案件,被统称为战利品案(Prize Cases),分别是来自纽约、波士顿和佛罗里达州西礁岛的上诉案件。案件的原告提出,封锁命令以及随后根据战利品法分发被截获的4条船上的战利品,这是将战争法用于没有发生战争的地方,因此这样的法令并不能实施。法庭要决断的问题是,战争的状态是否存在,以及林肯总统对该法令的调用是否合理。1863年3月,大法官罗伯特·格里尔(Robert Grier)在代表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所写的意见中提到,他被政府的律师说服,认为确实存在战争状态。将南部联盟的行为称作一次“暴动”并不能否认这一事实,没有正式宣战也不能阻止政府将对手视为交战方:“内战总是起于反对原有政府主权的暴动。一次内战从来不会庄严地宣战,它是不小心成为内战的——人员数量、军事力量和发起组织的人推动它继续下去。”总统不得不认真面对这次冲突“表面所呈现出来的形式,而不能等着国会来给它正式施洗并赐名”。但是格里尔本人毫不犹豫地将之称为“最大的内战”。[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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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特尔对内战的划时代定义暗藏于格里尔的判断之中,尽管他没有遵照瓦特尔关于后果的分析。内战何时爆发,又是什么让大家确定在一个国家的土地上有两个交战的国家,对此,瓦特尔提供了事实性的描述。战争的存在对于所有人来说都非常清晰:通过参与者的“人数、力量和组织”来判断。并不需要正式宣战,但是一旦可以肯定这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那么国内法就不再适用了。相应地,国际法和战争法就应该开始起作用。[37]

美国陆军军官亨利·哈勒克(Henry Halleck)在其《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1861)中花了大量篇幅来攻击瓦特尔关于内战的观点,彼时正是美国内战冲突的早期阶段。他的观点非常实际,不仅能运用到当前的实况中,而且亦可以由此升华。他同意瓦特尔,认为交战双方应当按照战争法来对待对方。但是瓦特尔认为,外国势力可以将交战双方看成是两个独立国家,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支持正义的一方,而哈勒克对此并不赞同:“这样的行为将会是对主权和独立性的侵犯。”他说:“当一个省的独立在事实上已经建立”,甚至早在原有的政府给予认可之前就已经独立,外国势力也许会认可“一个反叛省的主权和独立……”显然,他在说此话时想到了美国革命。(在此基础上,早在英国根据1783年《巴黎条约》承认美国的独立之前,法国和其他国家就已经与美国建立了军事、外交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但是,他依然强烈地谴责瓦特尔关于“外国可以参与邻国内战”的观点。这是对造成国际混乱的特许,“因为它会导致对他国内政的无限制干涉”。[38]

在这场争论中,很多情况下都取决于内战到底指的是什么。哈勒克后来在其著作中为内战给出了事实性和历史性的定义。他的定义与他所说的(约米尼的观点)“观念的战争”有所不同——不管这些是不是“政治战争”,例如法国大革命,又或者是不是宗教战争,比如十字军东征和“伊斯兰战争”——同样,与民族解放战争及反抗压迫的战争也是不同的。[39]他的第一个定义是“继承者”式的,即仅限于“继承者”类型的战争,不管是君主制下还是共和体制下,“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部分,发起对抗性的行动,比如英国的玫瑰战争、法国的宗教战争、意大利归尔甫派与吉伯林派(Guelphs and Ghibellines)的战争,还有墨西哥和南美洲的小党派发起的战争”。他又接着说,内战还可以包括“暴动和革命”,特别是当这类冲突中涉及不同派别的争夺或者意图改朝换代时——这也是我早先提到的“超分裂主义”内战。但是,“单纯的叛乱分子……被视为这条准则的例外。因为每个政府都会以自己的法律来对待反抗其权威的人”。用全套的国际法保护叛乱组织,承认它们的合法主权,“既不公正,又会侮辱叛乱者所反抗的原国家”。[40]因此,根据哈勒克的观点,叛乱和内战是完全不同的事物。那么在美国的1861年和1863年及其以后,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在美国境内发生的到底是一场叛乱还是一场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