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空中作战的组织(第5/8页)

最后我还应补充,我认为,国家应迅速采取一种明智的航空政策,其基本要点如下。

1.建立协调的国家监督,促进国内、殖民地、地中海的空中航行的发展,依据的原则是:通向非洲、亚洲、巴尔干半岛和南美洲的国内、殖民地、地中海空中航行应当飘扬意大利旗帜。

2.向航空工业提供保护,进行宣传,提供研究和试验经费以促进它的发展。

3.在促进空中航行和本国航空工业发展时,要创造条件使它们能迅速转为战争工具,国家应将一大笔国防经费用于进一步发展和平时期的民用航空。

具体研究这里概述的这些问题要求进行深入的探讨,这里只要求对航空问题引起注意。由于政府忙于国家事务,很容易完全忽视这些问题或者认为它们是次要的,而实际上它们对航空的未来具有头等重要性。

让我们拿一张罗马帝国的地图,看看它的威力如何从罗马向冲刷欧洲大陆的海域扩展。当年这种威力扩展表现为征服和同化,今天,意大利的新地位和使人们成为天空主人的新工具能够形成一种类似的扩展,但这次是和平的。曾是早期文明最大帝国中心的罗马,在最后一次文明扩展中应成为最快的交通工具中心,即成为世界最重要的航空港。在这个文明中心上空应当飘扬沐浴着光荣战绩的三色旗。

以上是我在一战结束后不久,在1919年1月16日出版的《新文选》一篇文章《地中海空中政策》中所写的话。当时写的今天仍然正确,没有什么情况能驳斥我在上文中表述的观点。

不幸的是,意大利没能在空中开辟道路,而在这两年中,国外已经完成许多工作。如果我们看看欧洲地图上现有的和计划中的航线,就能看到它们如何包围着意大利,意大利几乎变成旧世界空中交通的障碍。无论从我们个人的利益或从国家责任出发,这种局面不能再继续了。很明显,如果我们不能发展本国的航空事业,就不得不让外国人在意大利经营他们的航线。

我关于民用航空的一切言论表明,为了国家安全,政府应该促进民航的发展。有些民航活动与国防无关,国防机关不必关心这些活动,因为它们已经超出了国防机关的职能范围。这些活动属于整个国家应当关心的事,与国防直接有关的活动应当由负责国防的机关来关心。

与国防直接有关的民航活动

这类活动就是储备能直接用于国防的,即用于独立航空兵和配属航空兵的手段,储备的人员以转变为独立空军核心的轰炸和空战专业人员。

民用航空在利用各种航空设施时,训练飞行员,并在实际航空活动中储备这些人员,这就是国防机关可以加以利用的民航活动。如飞机,只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就能很快当作作战飞机使用。国防机关正是看到了这些民航活动可以适应国防需要,所以对民航的发展产生兴趣。至于训练飞行员,国防对民航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在战时立刻做好动员准备,平时保证军事训练以满足作战需要,这些活动应由国防机构进行领导和监督。国家还应就此对民航部门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的数额,以正常训练和保持一名飞行员的费用为最大限额,为求节约,补贴金额可在限额以内浮动。

至于飞机本身,即使在军事航空界也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民用飞机不能用于军事目的,两种飞机应具有不同的特性。我称这种意见为误解,因为即使不考虑其他,事实上地球上没有一个国家富裕到能保持一支随时可以出动的充分的军事航空力量,一切国家不论贫富,都不得不将它的民用航空力量用于军事目的。

从绝对意义上说,一架能满足军民两方面要求的飞机对任何一方都不是完美的。对这点没有异议,但绝对的事不存在,在实践中我们永远努力在两个极端间求得妥协。这种妥协对军事航空是有利的,理由是:它依靠经常在活动的民用航空,就能始终掌握最新式的飞机,如果完全依靠自己,就会发现常常装备着老式飞机。

误解还来源于军事航空使用的飞机几乎全部要求性能极高,而民航用的飞机只是中等性能。我要强调,空战的飞机,除个别空中作战活动外,并不要求性能极高。战争是由大批的人和机器进行的,只要是大批的,则不论是人或机器,中等性能的要优于最高性能的。在讨论独立空军时,我曾指出它要求有中等性能的飞机,多少类似商用飞机性能。因此,军事航空能使用民用飞机,加装一些特殊的但不是超级的设备,而民用航空也不难满足这些条件,并能从其与军方建立这种关系而得利。考虑到每架军用飞机每天的活动费用,就能立刻得出军事当局对一架民用飞机活动一天所应支付的最大补贴额,这种考虑足以说明军事航空能给民用航空多大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