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国防论(第5/5页)

兵役义务为十二年,自二十岁起至三十二岁止。

服役义务为二个年,每年三个月共六个月。以阳历十一、十二、正三个月为准。应召义务,十年间共四回,一回约一个月。

此项正规兵,以十年间完成。每年应征集十六万人。第二年终之在营最大给养额为三十二万人。

服役时期中,仍给月饷,月约三元。被服粮食由公给。

三曰,义勇兵 人数不定,即凡中学校毕业曾受军事教育者,战时得自以志愿呈请本区司令部,服特种勤务。

此外尚有数事应注意如左:

(一)物质上之准备。一为兵器,上海广州之兵工厂,应改为民间工业之用,而于太原设兵工厂,俾与巩县汉阳成三方面兵器补充之根据地。二为装备,武胜关兖州附近,应特别设辎重材料厂等,俾南方兵力移动至北方时,得相当之准备品。三为交通,沿津浦京汉间之东西行国道及河流,应先着手整理。四为要塞,东部各据点,视形势之必要,得为要塞之设计,其要点另详。

(二)内部治安之责任。此事若以径付诸民事长官,则势有所不能。若以付诸军事区之司令官,微独区域范围有过大之害,且将此基干队绝对变为驻防性质,有事时,将无一兵之可动。以吾计则内部治安,当分任其责,即镇压防守之责任,应绝对责诸民事长官,惟有大部匪徒,非剿不可者,则始用干队限期以集事,此为现在过渡时代之办法。其实此百二十个区域既定,则匪之区域,天然自会缩小,盖彼只能活动于网眼以内,而不能活动于网眼以外也。

此种制度,实一种军事的教育化,与其谓为军事的变态组织,无宁名之曰,学校的变态组织。其优点在以少数之费用得确实之自卫方法,所谓国防上之经济效率,全世界均同此趋向者也。此稿初成,乃得最近之日法美各国之军制改革计划大要,则其大致乃相差不远,而尤以美国目下之制度为相近。乃知此后世界之军事趋势殆将殊途而同归。而中国除甘心沉沦,不欲自列于世界中之一国外,则舍此之外,别无他途可走也。


[1] 同“析”——编者注。

[2] 表由原文整理而成。

[3] 即1870年——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