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战争的性质(第4/8页)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现在,我们要对战争的政治目的进行研究。此前,趋向极端的法则,让敌人无力抵抗和击垮敌人的意图,一直掩盖着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一旦这个法则的作用减弱,一旦这个意图与目标分离,战争的政治目的便突显出来。

既然我们考虑的是,怎样以具体人和具体条件为依据进行概然性计算,那么政治目的作为战争的最初动机必然成为计算条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敌人所做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弱小;敌人的反抗越弱小,所需的力量便越小。此外,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所以,政治目的,既是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哪种目标的标尺,又是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标尺。然而,政治目的无法单独起作用,它必须跟国家联系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我们所研究的不是纯粹的概念,而是实际事物。

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它能对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才能将它作为标尺。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原因所在。

同一政治目的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完全不一样,这要看群众对战争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这点是容易理解的。

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紧张的局势,蓄积非常强烈的敌对情绪,这会造成:战争的政治目的虽然小,却产生超过其本身所应起的作用,导致真正的爆炸。

上面所说的这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一国家中能动员多少力量而说的,也是对政治目的应为战争行为制定何种目标而说的。有时,它就是战争行为的目标,比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它并不适合成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个时候需要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使用。但是,就算在这种场合,它也避免不了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的问题。有时,当它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往往要比它大很多。

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氛围和两国的关系越紧张,政治目的所起的作用就越显著,甚至能起决定性作用,以至于在某些场合,国家几乎只能以它为依据来决定问题。

如果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一般来说,战争行为便会趋向缓和,政治目的所起的作用越明显,情况则越是缓和。这就说明,从歼灭战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强烈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各种战争,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不过,这又产生了一个问题。

无论双方的政治诉求有多低,无论动用的手段有多少,无论政治诉求为这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有多小,军事行动有片刻停顿的可能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十二、以上论述还没有说明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完成每个行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将这段时间称作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速度。

在这里,我们不谈快慢问题。每人都按自己的方式办事,办事缓慢的人并不是故意要多花时间,而是因为性格的缘故,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事情就会办不好。所以,多用的这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属于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倘若我们认可战争中的每个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其他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间歇,似乎难以想象,至少看起来是这样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我们谈的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而不是敌对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进展问题。

十三、只有一个原因能使军事行动停顿而且看来它永远只能存在于一方

既然双方都已做好战争准备,那么肯定有一个敌对因素在促使他们停顿。

只要双方手握武器,尚未媾和,那么敌对因素就仍然存在。只有当双方都企图等待较有利的时机时,该敌对因素的作用才会中止。但是,从表面上看,似乎只会出现一方企图等待有利时机,而另一方的企图则相反。倘若等待对一方有利,那么对另一方来说,行动才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