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耶路撒冷条例》的颁布和法律体制的创立(1099—1369A.D.)(第2/2页)

但是在任何案件中,挑战的权利在便于使用武力对所受伤害求得补偿,基于相同的原则和精神,格斗审判如同私人决斗要拼个你死我活。替代的斗士只限于妇女、残废的男子或年满60岁的人员。无论是被告、替代的斗士、证人还是原告本人,战败一方的结局都等于受到死刑宣告。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受到丧失荣誉的惩罚和诉讼程序的败北,证人和替代的斗士被处以羞辱的死刑。在很多的案件里,法官有权选择是裁定还是拒绝格斗,但是有两种很特别的状况,接受挑战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要是一位忠实的家臣指责他的同僚说谎,而这位同僚用不公正的手段,对他们的领主要求任何部分的领地;或者是一位讼案败北的当事人谴责法庭的审判和正直。在这两种状况之中,就后者而言,他可以谴责法庭的成员,但是处置的法条非常严厉和险恶。他要在同一天之内陆续与法庭所有的成员格斗,甚至包括审判未出庭的人员,只要一次败北,随之而来的就是死亡和被剥夺荣誉的羞辱。在这种状况之下,挑战者没有胜利的希望,更不可能有人愿意冒险接受这种考验。雅法伯爵在《耶路撒冷条例》里采取合法而奥妙的方式,倡导荣誉而非迷信的原则,在程序上尽量造成很多不便之处,能够规避格斗审判的运用,这种做法真是值得大家赞许。[89]

将平民从封建暴政的高压统治下解救出来,在种种颁行的措施中,各座城市和市政当局的规章制度可以发挥很大的力量。如果巴勒斯坦遭遇的状况与发生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在同一个时代,其获得的好处是有幸加入最古老的拉丁世界。很多朝圣者参加十字军的阵营是为了逃离领主,法兰西诸侯的策略是要保证他们获得自由的特权和利益,这样才能让他们愿意留在此地。《耶路撒冷条例》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精神,布永的戈弗雷为骑士和领主设置由他主持的贵族法庭以后,接着又成立了第二级的审判法庭,由城市的行政司法官代表他负责。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延伸到整个王国的自由民,选择若干言行谨慎和家世良好的市民组成法庭,经过宣誓要依据法律对地位相等的人员,就他们的行为和财产实施审判和裁定的工作。[90]

征服和拓殖新兴城市,激起国王和所属主要诸侯沿用耶路撒冷的先例,在圣地丢失之前设置三十几个类似的市政组织。叙利亚人[91]或者说东部基督徒是另外一种阶层的臣民,他们被狂热的教士在多方面进行压迫,靠着国家的宗教宽容得到应有的保护。戈弗雷听取他们合理的诉求,法庭的审判要依据本民族的法律,于是创立第三个法院供他们运用有限的国内管辖权。经过宣誓的成员就血统、语言和宗教来说都是叙利亚人,但是主席(阿拉伯文称为rais)的职位通常由城市的司法行政官担任。《耶路撒冷条例》很难得地提到了村民和奴隶,就是耕种田地的农人和战争的俘虏,几乎被视为财产的“物”,地位远在贵族、自由民和外乡人之下,相差不能以道理计。解救或是保护这些不幸的人,对立法者而言是无关紧要之事,虽然不是为了惩罚,但是要尽可能地将逃走的人员找出来送归原主。他们就像漂流在外的猎犬或鹰隼,合法的主人在失去他们以后还保留要求归还的权利。奴隶的价格与猎鹰大致相等,但是3个奴隶或12头牛才能抵得上1匹战马,在骑士制度风行的时代,血统纯正的良驹售价可达300金币。[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