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第2/3页)
只有当第一位所有人死亡时,他的所有权才会被终止。但是所有权表面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在非常平静的状况下由他的子女继续拥有,成为事业的合伙人和财产的共享者。任何地区或时代的立法者,都会保护这种自然的继承权利,父亲抱着泽被子孙的希望,坚持缓慢而长远的改进,因为知道会有绵延不绝的后裔,可以享受他的奋斗所创造的成果。世代相传的继承原则放诸四海皆准,但是继承人的顺序有各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不论是为了方便执行还是反复无常,或是基于民族精神所设立的制度,或是一些偏颇的例证,通常源于欺骗或暴力的决定。罗马的法律体系看来已经背离了自然的平等原则,却还是胜过犹太人[91]、雅典人[92]或英国人的制度。[93]市民死亡时,所有的子孙都可以继承他的所有权,那些解除父权关系的后代(女子出嫁和男子被出售为奴就丧失父权)除外。像是长子继承权这种极不合理的规定从未听过,两性处于平等的地位,所有的儿子和女儿都有资格获得一份相等的世袭财产。要是任何一个儿子已经先行过世,则由这个儿子活着的子女代表他本人分得应有的产业。要是没有直系血亲,继承的权利就要转移到旁系亲属。法学家制定亲等[94]的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向上下推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则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以求得其和,譬如父亲是直系血亲一等亲,兄弟是旁系血亲二等亲,兄弟的儿女是旁系血亲三等亲,这个亲等序列的其他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出现在家谱上。这种计算的方式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对罗马的法律甚至制度产生很重大的影响:父方亲属以最近的亲等为主,可以平分遗产,但女性不能对遗产有任何合法的权利要求,任何阶层的母方亲属都被视为异乡人和外国人,被《十二铜表法》规定没有继承的权利,就连母亲和儿子的亲密关系都毫无例外。
在罗马人中,同宗的族人通过共同的族姓和家族的仪式结合起来,像是西庇阿或马塞卢斯有不同的名字或绰号,可以辨别出来他们出自高乃利乌斯或克劳狄家族的旁支。如果有相同的族姓及名字,就再加入范围更为广大的宗族名。在相同的名字之下,法律保持警觉,以维护宗教和财产永久的世系。《沃科尼安法》[95]也采取同样原则,废除女性的继承权利。只要处女被收养成为妻子,不论这种婚姻是许配还是贩卖,都会丧失女儿的身份。自立不依靠他人的妇女获得平等的继承权,用来维持个人的自尊和奢华生活,可能将父亲的财富转移到外国的家族。就在加图所坚持的规范受到尊敬时,他们期望将公正和德行的平凡生活,永久保持在每个家庭之中。到后来还是女性的甜言蜜语在不知不觉中获得胜利,所有对个人有益的约束和限制,随着伟大的共和国陷入人欲横流之中而丧失殆尽。
法务官的公平公正缓和了十人委员会的严刑峻法,他们发布告示,恢复解放奴身份或遗腹的子女的自然的权利。如果父方亲属失败,他们就采用母方亲属的血统来为同族的族人命名,来自父系的称谓和性质就会逐渐被人遗忘。德尔图良和奥菲提安的判决基于元老院的人道精神,建立母亲和儿子的互惠继承关系。查士丁尼看似要恢复《十二铜表法》的法律体系,但实际上他的《御法新编》运用更为公平合理的新继承顺序。男性的家系和女性的亲属混在一起,将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和旁系血亲都严格界定。每个亲等按照血统和感情的接近程度,继承一位罗马市民所遗留的所有权。
继承的顺序为自然所规定,或至少由立法者普遍和恒久的理由所规定,不过这种顺序通常会为武断和带有偏袒性质的遗嘱所破坏,使立遗嘱者在进入坟墓以后还能施展他的权力。[96]在架构简单的社会中,诸如此类在最后运用或滥用财产权的情况,很难得到允许和纵容。梭伦在雅典制定相关的法律。《十二铜表法》认可一个家庭的父亲能够留下私人的遗嘱。在十人委员会时代之前[97],罗马市民要当着30个区部举行的会议前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动机。像这样的立法机构可以用临时通过的法案,暂时停止常用的继承法。后来的做法是获得十人委员会的同意,每个私人立法者当着5个市民宣布他的口头或书面遗嘱,这几个人代表着罗马人民的五个阶层。第六个证人证实他们一致同意,第七个负责称铜币的重量,这是一个虚拟购买者所支付的金额,产业在形式的买卖和立即的转让下解除原有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