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玄机(第11/19页)
[135]《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大公报》1913年2月20日,第3张第5页;《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大公报》1913年4月15日,第2张第8页;《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大公报》1913年2月23日,第2张第7页;《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大公报》1913年4月10日,第2张第8页。
[136]《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22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37]《铁证·第十二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2月12日),《中华民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1页。
[138]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第485—486页。
[139]《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6页。
[140]洪述祖2月22日致应夔丞函共有八项内容,其中前四项为:“一、来函已面呈总理、总统阅过。一、以后勿通电国务院(除巡缉长之公事不计),因智老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不机密,纯全归兄一手经理。一、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销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大约亦是谋利(不由我辈,另是一路),于所图略加松劲,然亦无妨。一、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为数不可过卅万,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28页]陈旭麓、何泽福所著《宋教仁》竟然随意删改、拼接,将以上内容改为:“来函已面呈总统、总理阅过,以后勿通电国务院,因智老(赵秉钧别号智庵)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指程克)不机密,纯令归兄一手经理。请款要在物件到后,为数不过三十万。”如此删改,不仅断章取义,大大扭曲了原意,而且出现将国务院秘书程经世误为内务部参事程克的低级错误。更令人吃惊的是,著者竟将此函写作日期由2月22日改为3月11日,并在引用该函后,接着写道:“两天之后,洪述祖再次致电应桂馨,答应他‘燬宋酬勋位’,并要他‘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十四日,应桂馨又电洪述祖:‘梁山匪魁(指宋教仁),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之。转呈候示。’”(第97—98页)这样“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就被曲解为“杀宋取款”,袁世凯、赵秉钧也就成了确凿无疑的幕后主使。
[141]《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29页。
[142]《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3月6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43]《铁证·第四十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3月6日),《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144]《驻守大理院巡官呈报洪述祖案判决书》(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5]《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6]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谓“‘激烈之举’即人身消灭”,完全错解了该函意思。见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7页。
[14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京兆商会联合会,1925,第83页。
[148]《在旅港广东三水商工务局欢迎茶话会上的演说》(1913年2月28日),陈奋主编《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梁士诒史料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第221页。
[149]《政府统一政策之进行》,《顺天时报》1913年3月5日,第7页。
[15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1]《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