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应提低价购买“八厘公债”变相索偿(第3/3页)

按照应夔丞与“藤木商会”最后达成的协议,应夔丞帮“藤木商会”以“六八折”购买中央政府公债票350万元,扣一成为“南北佣费”,“限七天交银付票”,“随时起利”。[170]据此计算,“藤木商会”需要拿出238万元现金,其中23.8万元为佣金。但要注意的是,应夔丞向洪述祖提出的是以“六六二折”购买350万元公债,也就是说需要支付现金231.7万元,这样应夔丞又可以从中获取6.3万元现金差价,加上佣金,应夔丞总计可获现金30.1万元。这个数字与当初应夔丞欲借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向中央索款30万元恰好相符。

由此可知,应夔丞所谓“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用以购买公债,“专为补注中央财政计”,以及“夔处并不扣用”云云,完全是冠冕堂皇的谎言,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借机获取私利,并且不许洪述祖染指。应夔丞所谓“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云云,显然也是谎言,因为他若真有本领以“八三三折”将公债票兑换为现金的话,他完全可以利用“藤木商会”的资金,将所购公债转手抵押给义丰银行,这样“藤木商会”和他本人,就可以转眼间获得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又何必在乎八厘债息,要求“克日成交起息”或“以过付之日起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