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5章 围堵(第3/3页)
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张家山汉简·捕律》
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能够告发“略人”犯罪的,政府奖赏黄金十两。
不过,如果“略人”后自己强娶为妻,被认为危害程度要低一些,因此规定于《杂律》,罪犯“斩左趾以为城旦”(砍去罪犯左脚的前脚掌后从事筑城苦役)。
秦律内容与汉律相同,也许,还更重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