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平乱之后(第7/13页)
在这个工程中,刘晏最为突出的一项措施是将直运改为分段运,使船只不入汴水,直达扬州,汴水上的船只不入黄河,直接到达河阴,然后不入渭水,只到达渭口(渭水河口),中途设立粮仓备储。运船十艘为一纲,由军将带领,如果运输十次没有失误给予奖赏,并提拔官职。
在刘晏的努力下,困扰大唐帝国多年的江淮漕运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此后江淮地区的大批粮食和财物通过运河源源不断地运到长安,一年可运数十万石,最多的时候可达一百一十万石,且无升斗损耗。这也直接导致了京师昂贵的米价得到平抑。
当刘晏成功治理江淮漕运,首航的船队到达长安时,李豫喜出望外,命令金吾卫士列队迎接于东渭桥,并派专使带给刘晏一句话:卿之功劳有如汉代良相萧何。
李豫的这句话代表了他对刘晏功劳的充分肯定,治理江淮漕运的成功让李豫进一步了解了这位理财家,此时在李豫的心中不禁产生一个想法,那就是继成功治理江淮漕运后,将盐政改革也交给刘晏。
在我看来,刘晏成功主持盐政改革不仅更加充分展示了他的理财能力,也使他的人生达到顶峰状态。
唐朝初期,政府事实上是不收盐税的,但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财源日益匮乏,于是被迫在乾元元年(758年),实行食盐专卖政策,在产盐区设“监院”管理盐务,这种做法致使盐价疯狂增长,每斗盐由十文钱提高到一百一十文,这样一来百姓买不起,但政府又要保证盐的销量,所以结果就是硬性摊派,百姓因此怨声载道。
针对这种弊端,大历元年(766年)正月,在完成治理江淮漕运的两年后,李豫任命刘晏为京师、河南、淮南、湖南、荆南、山南东道转运、常平、铸钱、盐铁等使,主持盐政改革工作。
刘晏接受任务后,首先从精简盐务机构入手,合并“监院”,在全国设立十三个巡院,由巡院负责食盐的销售。然后接下来是调整曾经的食盐专卖政策,将曾经的官运官销,改为朝廷在盐场统一收购,严禁私自卖给商人,具体措施是先由官方加价,然后再卖给盐商,名为“就场专卖”。商人缴纳盐款和盐税后,任其自行销售。
除了出台上述对朝廷有利的盐政措施之外,刘晏明白对商人的鼓励是这里面不能忽视的问题。所以他规定商人除了用钱财购买食盐之外,还可以用绢布代钱购盐,国家再以绢布供应军队衣服之用,为了防止盐商抬高盐价,还在距产盐地较远的偏僻地区设立“常平盐”(非常时期政府用于调控盐价的备用盐),以稳定市场上的盐价。
此外,刘晏还上疏李豫请求下令禁止各地节度使对盐商增派盐税,以免通过中间环节变相提高盐价。这个建议得到了李豫的批准,自此之后刘晏主持的盐政改革开始逐渐显现出成果,其中最为突出的主要就是两点:官获盐利,民不乏盐。
起初江淮地区的盐利每年不过四十万缗(千钱为一缗),刘晏主持盐政改革后,每年可收入盐利至六百万缗,合计增加收入达到了十五倍之多,直到大历末年,一年国家财政总收入达到一千二百万缗,其中盐利就占了一半以上。
但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获利并不是政府强行让老百姓买盐的结果,而完全是改革后的市场供需自然形成的结果。
成功治理江淮漕运和成功完成盐政改革让刘晏在朝廷顿时大放异彩,很多人都对刘晏的实干能力竖起大拇指,事实上刘晏不仅具有理财的实践能力,他还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一套财政理论。
刘晏认为随着人口的增长户口的增多,各地赋税肯定会水涨船高,所以理财的理念首先应该以惠及民生为前提,所以他推行了“常平法”以稳定物价安定社会。
所谓“常平法”是指在各道设置巡院后,注意选用廉洁精干的人担任知院官,每月将本道各州县的雨雪、收成等情况向朝廷报告,朝廷在丰收的地区以高于市场的价钱购进粮食,在歉收的地区以低于市场的价钱销售粮食,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法商人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从中牟取暴利侵害百姓,也借此稳定市场物价。
在推行“常平法”的同时,刘晏又推出了“均输法”,就是规定各道用当地部分租赋收入和盐利购买各地的土特产品用于供应京城长安,这种做法既便利了京城长安的官民生活,又促进了各地土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利于长期战乱所造成的社会经济萧条局面的复苏和国力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