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党案考(第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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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明史·胡惟庸传》谓:“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查《实录》十九年十月条不载此事。胡惟庸罪状中之通倭一事,据史言发觉在十九年,其唯一之根据为当时官书《大诰三编》。据此则十九年以前不当有绝倭之事,而事实上则却相反。《祖训》之成,据《大事记》所言第一次编成于洪武二年。第二次在六年五月。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为《皇明祖训》,其目仍旧,而更其《箴戒》章为《祖训》首章。由是可知最后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旧,不过把原来《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胡惟庸事败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发在十九年十月,不应先于洪武六年绝倭!细绎《祖训》文意,知其大旨不过戒子孙勿务远略损国威,所列不征之国,亦以其阻绝海洋,不易征服,于胡惟庸事,初无关涉。盖日本之被列为不征之国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这时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为佐证。后来读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国和胡惟庸事因《祖训》先后放在一起,就混为一事,并误为有因果关系。因胡惟庸狱词和《大诰》所载,辗转附会,惟庸之通倭谋逆及明廷因之与日绝交数事,遂成信谳了。
《国朝列卿记》所记全用《实录》原文,明代向例于《实录》修成后即焚稿扃史馆中,不为外人所见。所以后来人的记载大部分可说都是根据《列卿记》这部书。
因为《皇明祖训》《大诰》和《实录》中的记载,出于朝廷。后来的史家便都一致相信,以为事实。自郑晓、郎瑛、章潢、邓元锡、茅瑞征、茅元仪、陈仁锡、张复、叶向高、方孔炤、黄道周及《制御四夷典故》诸书,一致以为太祖朝之中日绝交,是因为如瑶贡舶事件,如《苍霞草》所记:
已复纳兵贡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败,事发,上乃著《祖训》示后世毋与倭通。
《吾学编》《制御四夷典故》《皇明世法录》《图书编》诸书云:
十五年归廷用又来贡,于是有林贤之狱,曰故丞相胡惟庸私通日本,盖《祖训》所谓日本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也。是时惟庸死且三年矣。十七年如瑶又来贡,坐通惟庸,发云南守御。
渡边世祐《室町时代史》(页二三五)亦谓:
时明胡惟庸谋反,使宁波之指挥官请援于征西将军。征西府使僧如瑶率精兵四百余人伪入贡赴之。谋觉,胡惟庸伏诛,逮林贤狱起,我邦通谋事发觉,太祖大怒,尔后一时交通遂绝。
何乔远、郑若曾、严从简诸人记林贤与如瑶之事迹较详尽,《名山藏·王享记》云:
丞相胡惟庸得罪惧诛,谋诸倭不轨,奏调金吾卫指挥林贤备倭明州。阴遣宣使陈得中谕贤送日本使出境,则诬指为寇以为功。贤听惟庸计,事觉,惟庸佯奏贤失远人心,谪居之倭中。既惟庸请宥贤复职,上从之。惟庸以庐州人李旺充宣使召贤,且以密书奉日本王借精锐人为用,王许之。贤还,王遣僧如瑶等率精锐四百余人来,诈献巨烛,烛中藏火药兵器。比至惟庸已败,上犹未悉贤通惟庸状,发四百余人云南守御……十五年惟庸事觉,上追怒惟庸,诛贤磔之。于是名日本曰倭,下诏切责其君臣,暴其过恶天下,著《祖训》绝之。
所记恰与《大诰》合。《筹海图编》亦采此说,而误以胡惟庸为枢密使,为王士骐所讥。且以为先于洪武十六年诏绝日本,二十年如瑶事发,时代与各书歧异。日人辻善之助据之以为怀良亲王已于前四年卒,足证使非征西所遣。书中标明日使为归廷用,足补何氏之缺:
日本使归廷用入贡方物,厚赏回还,明州备倭指挥林贤在京随驾,时交通枢密使胡惟庸,潜遣宣使陈得中密与设谋,令将归廷用诬为倭寇,分用赏赐。中书省举奏其罪,流贤日本。洪武十六年诏绝日本之贡。贤流三年,逆臣胡惟庸暗遣人充宣使,私往日本取回,就借练精兵四百,与僧如瑶来献巨烛,中藏火药兵具,意在图乱,上大怒,磔贤于市,乃降诏责其君臣,绝其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