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改必须拿着斧头(第5/5页)
雍正十一年,制定了一个更人性化的法令。如果丈夫不小心把妻子打死了,而他的父母都已亡故,没有人承袭香火,可以将案犯关上两月,打四十大板,留他们回家保留香火。
在江西永新县发生了一起有意思的案例,有个叫朱宁三的农民,是个盗贼惯犯,有一次因为盗窃被抓,他的哥哥朱伦三不得不卖掉儿子为他赔偿。朱宁三仍然屡教不改,后来偷牛又被抓,朱伦三便和侄子朱三杰把朱宁三淹死。案发后,刑部判朱伦三流放罪,朱三杰则坐牢。雍正对这个判法很不满意,他认为朱宁三是连累家族的罪人,朱伦三和朱三杰为了家族利益和社会安定处死朱宁三,实在是情非得已,为宗族剪除恶人,训诫子侄,用家法来治理也不为过。所以,雍正决定将朱伦三和朱三杰无罪释放。
在福建建安县有一个叫魏华音的乡民,偷割别人的稻禾,还将已故的哥哥独生子勒死,然后嫁祸于人,企图逃脱自己的盗窃罪。刑部拟罪时,打算按照长辈杀死晚辈的罪论刑,在封建社会,为了照顾尊长,法律规定,长辈害死晚辈可以减刑。但看到这个案子,雍正极不赞成,他认为魏华音虽然是死者的叔叔,但此人的凶狠歹毒已经超越了伦常,所以不能按照尊卑长幼来论刑。像这样的案件,过去都没有现成的例子,雍正要想重新判,必须修改法律,对于这种情节恶劣的,雍正裁断后处以绞刑。雍正对法律的修改考虑得比较全面,既照顾到长者的权威,又不纵容长者为非作歹,让法律显得更合乎人性。
当然,雍正的有些改革跟现代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不过有当时的社会需要。譬如,他规定犯有死罪和流放罪的人,不论官民,只要情节不是很恶劣的,都可以捐银买命。买命钱不是确定的,跟各人的身份地位有关。三品及以上的官员需要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需要五千两,五品六品的官需要四千两,七品及以下包括进士、举人的需要两千五百两,贡监生两千两,老百姓一千二百两。如果是充军流放罪,则根据上面的标准乘以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徒刑及以下的罪,根据死刑的标准乘以百分之四十。
雍正制定这个刑罚的时候,西北正在打仗,急需军费。这项法律大大地增加了军费,为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雍正之后,清朝战事仍然很多,乾隆有十大武功,后来又有太平天国、鸦片战争,所以,这项法律一直保存了下来。
说实话,雍正本人也知道这个法律跟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所以在实行的过程中他要求从严把握,对于那些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人,再多的钱也买不了命。
雍正虽然是一个非常严苛的皇帝,但是执行还是相对公平的。对死刑犯的判决,雍正表示要慎重。雍正规定,对于秋审后情实的犯人也要三次重奏,最后由皇上裁决要不要处决,在一些细节问题上,雍正往往能做到明察秋毫。
雍正是一个对司法非常敏感的皇帝,这可能跟他深沉严苛的性格有关。他对各种案子也很有兴趣,在研究命案的过程中,他发现故意杀人和谋杀的占少数,大多数的命案是因为一些小事情引起,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结果酿成了命案,事后,当事人也后悔。雍正认为这都是因为老百姓无知,不懂法律,考虑到法律条文的繁琐,老百姓文化层次又低,雍正让地方官把殴打杀人的律例摘录出来,贴在乡里,并派地方官详细讲解,务必让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
从上面的事情可以看出,雍正是一个务实的皇帝,虽然难免严猛了一点,但这丝毫无损于他执政为国的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