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三农问题”(第2/3页)
总的来看,各省各州县土地集中的比重,虽各不相同,但“豪强兼并,一人而兼数十人之产,一家而兼数十家之产”108,则是普遍现象。
土地是地主的,无地之人要想生活必须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出租的土地必须要收地租的。清初,苏南地区“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斗,少者亦八九斗”109。到了道、咸年间,苏南租额“少者亦得一石出头,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额”110,在吴江,虽“下下田”,亦收一石有余之租。

清朝土地契证
租地耕种是必须要交地租的111,但是地租却不是农民负担的全部,除地租外,他们还要缴田赋(皇粮)。
田赋里的潜规则
所谓田赋,也即皇粮、公粮,是政府对土地所有人课征的土地税,被列为国家正贡,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
田赋按常理应由田主输纳,田多多缴,无田或少田,则当不缴或少缴。但清朝自乾、嘉以来,吏治腐败,纳税并不以田地多少为原则。洋务先驱冯桂芬在他的《显志堂稿》中这样表述:“今苏属完漕之法,以贵贱强弱为多寡。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绅户多折银,最少者一石二三斗当一石,多者递增,最多者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余当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当一石。”可见清中叶交纳钱粮,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为重轻,而是取决于势力之强弱。绅与民,大户与小户之间,每亩纳课相差竟达两三倍。更有甚者,那个买下了苏州留园的盛康在其《皇朝经世文续编》中甚至记载了这样的事:“同一百亩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数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县绅衿,有连阡累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
由于缙绅大户,凭藉其势力,可以“短交”粮赋,所以该地税收缺额“自必取偿于乡曲之淳良小户,而为牵长补短之计”112。清代学者柯悟迟在其《漏网喁鱼集》中这样描述: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合制钱一千三百零。假如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短价折色四元光景,仅要洋一角二分,将票米总算扯,每亩不过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数算,每亩必要一千零。顽佃蒂见不在内。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113。
另外,清末的吏治腐败也给“田少者”造成巨大的伤害,《皇朝经世文编》114中这样记载:“皆因图蠹把持,图书掌握,田多者受贿兔脱,田少者无贿雉罹。造册则朝更暮改,分数则换张移李,先后任其倒置,多寡听其游移。”115
由于世家大族可以通过“捏报灾歉”、“飞洒”、“诡寄”116等多种手段“蠲免钱粮”,导致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锐。左宗棠在其奏疏中这样写道:“兹查浙东八府,钱粮征数,以绍兴为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绍兴为尤甚。山阴、会稽、肖山诸县完纳钱粮,向有绅户民户之分,每正耗一两,绅户仅完一两六分至一两三四钱而止,民户则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以国家维正之供,而有绅民重轻之别,以闾阎奉公之款,徒为吏胥中饱之资。官司以赔垫为苦,民户以偏重为苦。”117
小户、自耕农和贫农为了避免这种田赋转嫁造成的伤害,怎么办呢?往往“诡寄粮名于大户名下”,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挂靠”。久之,其有限田产,便为大户吞占。
古代田赋,一般用实物缴纳。收上来的粮食往往需要由水路转运到京师各地,谓之“漕粮”。大宗货物的转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人力、船只,转运的过程中还会有损耗,那么运费从哪里出呢?转运过程中的损耗从哪里出呢?所以各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都会比规定的皇粮征收得多,这其中多征的部分称为“浮收”。后来,由实物纳税改为货币纳税,那么又一个问题来了,一斤粮食合多少钱呢?只能是官府定价,而官府定价往往使“折合之时莫不高出当地银价倍蓰”,这种用压低折价的方法多收的银两称为“勒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