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治之梦(第3/3页)
戏中包拯的圈套有真实的法律根据,《元史·刑法四》载:“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至死者,免罪。”包拯借着这种不合理的法律,化腐朽为神奇,谴责了邪念,维护了合理的家族伦常。
四、《陈州粜米》
这出公案戏也为无名氏作。
陈州三年大旱,民不聊生,朝廷派官员前去开仓粜米,救济灾民,其中一个官员保举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婿。这两个纨绔子弟在赈灾过程中做尽了坏事,还打死了一个农民。
包公亲自到陈州查勘案件,路遇一个知情的妓女,掌握了罪证,便快速处决了一个纨绔子弟,并示意那个被打死农民的儿子报了仇。纨绔子弟的父亲在皇帝那里求得了一分“赦活不赦死”的赦书,但送达之时,反而赦了那个为父报仇的农民儿子。
这出戏的吊诡在于,包公审案的背景无疑是“王法”,但“王法”竟是那么随意、暧昧、空洞、多解(“赦活不赦死”之类),结果也就被把玩于包公的股掌之内。包公大于“王法”,公正大于“王法”,但包公是何人?公正在哪里?答案是,只在戏上,只在心中。这就是中国古代民间的“法治之梦”。
从以上几例,我们便可窥得元杂剧中“公案戏”的概貌。世界上再也没有另一个地方,像中国元代那样出现那么多舞台上的法庭和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