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5/11页)

我不是没有意识到美国存在一种引导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政府应两院的要求可以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并允许其多次连选连任。[18]我敢预言这些改革迟早会产生有害的结果,而且终有一天你会发现以这种方式削弱地方法官的独立性不仅会对司法权造成打击,而且会对民主共和制度自身造成打击。

此外,万万不可认为在美国只有法庭之内才有法学家精神,这种精神早已远远传播到法庭之外。

由于法学家形成了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他们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大部分公职。他们既管理立法机构,又主持行政机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极大影响。然而,法学家必须服从于当前对他们产生牵制作用的政治观点;但是,即便他们不受牵制,也不难发现他们的行为征兆。在政治方面做出众多改革的美国人,却仅在民法方面略有改动,而且做这些小改动还大费周章,尽管某些民法规定与他们的社会状态形成强烈碰撞。[19]这是因为在关于民法的问题上,多数总是依赖于法学家,而听天由命的美国法学家则不肯改革。

对于一个法国人而言,在美国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的惰性和偏好于维持现状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

法学家精神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刚刚指明的确切范围。[20]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根据这一点,所有的政党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会借用司法体制的概念和语言。由于大部分公职人员都是或者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将法学家所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之中。陪审制度最终将这一切推广至所有阶级。因此,司法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普通语言。因而,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庭之中的法学家精神已经渐渐延伸到它们的界限之外,可以说它渗入到社会的所有阶层之中。当它深入到最低阶层,全体人民都养成了司法官员的部分习惯和偏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了一种不足为惧但难以察觉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其能够灵活地满足时代的需求并不作抵抗地让步于社会机体的所有运动。但是这种权力扩展至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阶级,暗中作用于社会,不断默默影响着社会,最终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美国的陪审团被视为政治机构[21]

作为人民主权的模式之一的陪审团应当与确立这种主权的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美国陪审团的组成。——陪审团对民族性产生的影响。——陪审团对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审团如何建立司法官员的影响力并传播法学家精神。

由于我的主题自然地引导我探讨美国的司法体制,我就不能在此对陪审制度避而不谈。

有两件事情必须加以区分:一是作为司法机构的陪审团;二是作为政治机构的陪审团。

如果要问陪审制度在哪方面服务于司法行政,尤其是陪审制度是否在民事事务方面服务于健全的司法行政,我承认陪审制度的有用性能够引起争议。

陪审制度产生于尚不发达的社会,其交由法院解决的都是简单的诉讼问题;要使陪审团制度适应于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的需求,即当人们之间的关系极其繁多且具有复杂化和理智化的特性时,这便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了。[22]

在这一刻,我的主要目标是正视陪审制度的政治方面,其他任何路径都会使我偏离主题。至于陪审制度被视为一种司法手段,我只会谈论几句。当英国人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时候,他们还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当他们成为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时,他们对陪审团制度的喜爱似乎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我们发现他们走出自己的国土,向世界各地发展。有些地方成为他们的殖民地,有些地方则建立起独立的国家。国家的主体仍然承认国王,一些移民建立了强大的共和政体。但是各地的英裔国家都倡导陪审团制度。[23]他们不是到处建立陪审团制度,就是急于恢复陪审团制度。因此,这个伟大民族所提倡的司法制度便长期存续下来,并再现于文明的各个阶段,被各种形式的政府所采纳,而没有遭到司法精神的反对。[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