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36/40页)

古斯塔夫·德·博蒙:

这是不准确的。因为法国的最高法院有权获悉任何最终审判或者决定,而很多最终判决是在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些判决是对简单明了的罪行做出的判决,治安法官的判决涉及的金额不得超过50法郎,法院第一审判决涉及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法郎,等等。你在这里必须说只能进行第二审或者第三审。(YTC,CIIIb,第三册,第28至29页)

[73]法语中的Competence相较于英语中的Competence而言,拥有更严格、更狭窄的法律意义,因而此处译为jurisdiction更接近其本意。——英译者注

[74]此外,为了减少涉及管辖权的案件,它还决定,由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众多,各州的法院有权代替联邦法院做出判决;但败诉的一方始终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弗吉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曾经提出抗议,认为联邦的最高法院无权接受它所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但它的抗议未获成功。参阅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300页、第370页及后文。参阅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第646页;以及转载于《美国法律》第一卷第53页的1789年组织法。

[75]宪法同样规定涉及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也在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很快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是否指无论案件的原告是谁,凡涉及一个州和另一个州的公民的所有诉讼都应当由联邦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对此做出了肯定的裁定,这项裁定引发了各州的不安,它们担心自己会因微不足道的理由而被起诉至联邦法院系统。因此,宪法对此做了修正,根据这项修正,联邦的司法权不扩及一州的公民对另一个州的控诉。参阅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第624页。

[76]例如,所有与海盗有关的案件。

[77]事实上,立法者对这项原则做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各州在参议院中是作为独立的政权,而它们在众议院中可以单独参与总统的选举;但这些只是例外。对立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

[78]“联邦管辖权的其他缺陷。联邦法院只能介入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那么,如果一个州通过了一项只损害联邦主权的违宪法令会发生什么呢?这几乎是一个无法解决的案件。”(YTC,CVh,第一册,第50至51页)

[79]斯托里先生在其著作的第503页中阐述得非常清楚,无论以何种方式扩展、缩小或者改变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缔约双方的原意的法律,都损害该合同的效力。在同一页中,这位作者详细地定义了涉及合同的联邦法律。该定义的范畴非常广泛。比如,一个州给个人颁布的许可对个人而言是一项合同,该合同不会因为新法的颁布而失去效力;一个州授予某个公司的特许状是一项合同,且该特许状对这个州同样具有效力。因此,我们现在所说的这条宪法规定能够确保大部分既得利益,而非全部既得利益。比如,即便我不签订合同,我也可以使一笔财产合法地转入我的名下。占有这笔财产对我来说是一种既得利益,但这项权利不能得到联邦宪法的保障。

[80]下面是斯托利先生在其著作第508页引用的一个著名的例子。位于新罕布什尔州的达特茅斯学院是几个人在美国革命之前根据特许状创办的。该院的这几位管理者根据这个特许状成立了一个自治体,也就是美国人所说的社团法人。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机构认为其有必要修改最初的特许状规定的期限,并将该特许状赋予原管理人员的所有权力、特权和豁免权移交给新的管理人员。原来的管理人员提出反对,并向联邦法院上诉;联邦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件,并认为原来的特许状是该州与特许状持有人之间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合同,而新的法律不能改变该特许状规定的条款,不能侵犯合同规定的既得利益,这样做必然会违反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81]在最初的版本中:“≠……对各州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打击。但是我们很难预估法律的作用,而且我们很少看见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对无聊的观点发表长篇大论,而能够体现法律最典型的作用的文章,正是一丝不苟地分析不引人注意的观点以及仅通过经验揭露这些观点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