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35/40页)
[68]“在我看来,美国总统的任期应该延长,并以之取代连选连任制度。”(YTC,CVh,第一册,第58页)
[69]参阅第六章“美国的司法权”。本章探讨了关于美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也可参阅联邦宪法第三条。
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78期至第83期。托马斯·萨金特撰写的《宪法是美国各级法院工作和办案的依据》。
参阅斯托里的作品[《美国宪法释义》。——编者注]第134至162页,第489至511页,第581至668页。以及载于斯托里的《美国法律》合集中第一卷第53页的1789年9月24日的组织法。
[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275页(第273页。——编者注)以及后文。]
[70]联邦法律最需要法院,但至今联邦法律很少承认法院。原因在于,大部分联邦组织已经形成了独立的政府,它们没有服从于联邦政府的真正意愿;而当中央政府被赋予发号施令权之后,各联邦组织便力求不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
[71]立法者最大的兴趣在于尽可能多地在人与物质权力的使用之间设置中间屏障。基于已知的需求、兴趣和情感,所有人都具有已知的倾向。人类的自然倾向往往是凭借所有手段中最简便、最有效的物质手段为自己获取所渴望的东西,或者是避免出现使自己感到不快的结果。在所有情况下,绝对不可能依靠法律阻止人们使用物质力量。但可以依靠法律减少人们使用物质力量的概率。因此,合法手段的作用和抵抗力必须被增加。按照这种方式减少使用武力,仅在极罕见的情况下或者为了清除明显的邪恶势力的时候才使用武力,人类将几乎完全放弃使用暴力。那就是为什么在政府代表更容易受到攻击的法庭上,行政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更容易赢得人们的尊敬,而反抗更是极为罕见。
当美国联邦只能≠通过战争使各州服从,它并没有完全得到服从;而如果美联邦想这样做,它会使全美被一系列暴力场景所覆盖。从美国能够利用法院的那一刻起[原文中断。——编者注]≠。存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a.),那里需要权力代表做出迅速而被动的服从。(这正是几个欧洲国家存在的情况)随后,它会撤销阻碍它的行进的法律障碍并倾向于挑起叛乱。但是,当你越接近这种情形,你距离文明就越远。在土耳其,在服从与反抗之间仅有一种中间物:你要么服从于苏丹,要么勒死他。
a. 有些政府将强制执行的速度视为生存的条件。(YTC,CVb,第21至22页)
参阅第90页的注解m,埃尔韦·德·托克维尔也提到了压制土耳其的苏丹。对于孟德斯鸠和他所处的整个时代而言,这个国家的政府可能是东方诸国的专制统治的最佳写照。
[72]联邦被划分为几个审判区:每个区(*.)常驻一名联邦法官。这名法官统辖的法院被称为地方法院。
另外,最高法院的每位法官每年都要巡视共和国领域内的某一部分,并就地审理某些重大案件,这名法官统辖的法院被称为巡回法院。
最后,不论是直接受理还是上诉受理的最严重的案件必须由最高法院审理,全体巡回法院的法官每年都应聚集在最高法院所在地一起举行正式会议。
陪审制度被引入联邦法院,其按照与州法院相同的方法适用于相似的案件。
如你所见,美国的最高法院与我们法国的最高法院几乎没有任何相似之处。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进行初审,而法国的最高法院只能进行第二审或者第三审。(a.)事实上,美国的最高法院与法国的最高法院一样,是唯一负责对法律作统一解释的法院;但美国的最高法院既审理事实又审理法律,并自行宣布判决,而不把案件移送至另一个法院;而法国的最高法院不能这样做。
参阅1789年9月24日的组织法,斯托里撰写的《美国法律》第一卷,第53页。
*.“≠为了认识法院组织,可参阅1789年的组织法,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273页及后文。萨金特的《宪法》。≠”
a. 在手稿中:“只能进行第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