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6/40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联邦自行选择自己的对手。当它选择软弱的对手,对手自然总是屈服。
但是当联邦不是采取进攻而是自卫的时候,困难就增加了。宪法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这些法律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力。这时,联邦必然发现自己与制定法律的州发生了主权冲突。联邦只能选择危险性最小的行动手段来解决冲突。我在前文讲过的一般性原则已经预先规定了这种行为手段。[83]
你知道在我刚在提到的那种案件中,联邦能够向联邦法院控诉侵权的州,而联邦法院也将宣布该法律无效,这样的做法也最合情合理。但是,按照这种方式,联邦司法系统发现自身直接对立于该州,而这种情况正是联邦司法系统本想尽量避免的。
美国人认为一项新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赖以攻击各州损害联邦的立法措施的正是这种私人利益。因此他们在立法时对这种私人利益提供保护。
例如:一个州把一块地卖给了一个公司;一年后,它又按照一项新的法令以另一种方式重新处置这块土地,这样,它就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禁止改变依合同而获得的权利的条款。当依据新法令购得土地的人要求占有土地时,已经依据旧法令占有土地的人可向联邦法院起诉并要求其宣布新的占有无效。[84]因此,事实上,联邦司法系统正在努力解决州的主权问题;但它只是间接地攻击州的主权,而且只应用到该州所定法令的细节。它攻击的是法令的结果,而非法令的原则。它没有破坏那项法令,而是削弱它的效力。
还有最后一种假设。
各州都形成了独立存在的自治体且拥有单独的民事法律;因此,它既可以向法院起诉又可以被起诉至法院。比如说,一个州可以向法院控诉另一个州。
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再是联邦攻击地方法令的问题,而只是对诉讼当事人均为州的案件进行审判。这种案件,除了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有所不同之外,与其他案件没什么差别。在这里,本章开始时指出的危险仍然存在。但这时很难避免这种危险,它是联邦宪法的本质中固有的,它总是存在于创造物、存在于国家之中,以致出现了一些司法系统难以对抗的强大个体。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权中居于高位
没有一个国家创建了像美国那样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和平与存在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当你在审视了最高法院的组织细节之后再全面思考它被赋予的所有职权,你不难发现其他任何国家从未创建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的地位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不管是从它的权力的本质来说,还是从它管辖的受审人的种类来说。
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中,政府总是反对将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交给一般司法机关处理。政府越专制,这种反对情绪越强大。相反,随着自由的提升,法院的职权范围总是在扩大;但是,尚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司法问题无论起因如何,都应当交由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处理。
在美国,这种理论被付诸实践。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唯一的国家法院。
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关于海上贸易的问题和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均属于它的权限范围。你甚至可以说,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是它的职权几乎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职责是调节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公民之间的所有关系几乎都在各州主权的管辖范围之内。
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重要,除了第一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欧洲各国,法院只能审理个人之间的案件,但你可以说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审理州的主权。当法庭监守登上法院的台阶宣布“纽约州控告俄亥俄州”的时候,你会感到这不是普通的法庭。而当你想到一方当事人代表一百万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代表两百万人的时候,你会惊讶于七位法官的责任何其重大,因为他们的判决会使如此众多的同胞或喜或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