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5/5页)
[4]在空白处:“≠因此,这种宣言是非常荒谬的原则造成的非常合理的结果。≠”
[5]在空白处,标有一个记号:“≠这是真的吗?≠”
[6]如果法国的法官有权因为法律违宪而漠视法律规定,那么他不仅篡夺了制宪权,而且摆脱了所有束缚,因为法国的法院仅对其自身承担责任。由此引入的政治管辖权仅针对政府的主要机构。因此,法官同时成为一种政治权力,其仍仅对司法权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所有观念上的明显的混乱。
美国的法官有权解释宪法,但是他的观点不一定是必须遵循的;他自然而然地获得了主要的政治权力,但是他就自己的行为对中央政治法庭负责。他的行为[v. 观点]或者他本人受到社会的控制。
在美国,政治管辖权是永远悬挂在司法官员头顶上方的武器——一种更加强大的武器,因为他作为法官对那些要求执行他的判决的人进行习惯性审查。
因此,被赋予了如此高的特权的美国地方法官从未使群众感到鞭长莫及;而他们的独立性并非总是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的唯一的主导力量。司法权减缓了人民的前进步伐,但它不能阻止人民前进。
当你审视宪法规定的管理社会的不同权力的时候,你不难发现其中最脆弱的是司法权,尤其是当它仅将自身视为权力来源的时候。(a.)立法权依赖于整个国家的道德力量;行政权有权力赋予行政官员力量;但地方行政官员仅代表理性权威。司法权仅在与另一种权力相结合的时候才能够变得更强大。当司法机构的行动与专制君主的行动相结合的时候,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比其更强大的专制制度代表。因为它给他提供了仅靠武力不能创造出的唯一一样东西:法律的支持[空白处的括弧中写道:老生常谈]。随后,不知道该何去何从的人类自由最终来到了法律神殿的大门前。美国的司法官员不能寻求其自身之外的权力原则。行政权则乐于对他伸出援手,但这不会产生影响。人们将能够为他提供更多的实际帮助,但人们通常仅将他看作一名遇到困难的检察员。因此,美国的法官与群众分离。由于周围的人传达的情感,由于公共舆论的推动,他只能否定他曾说过的话:他仅就群众想要服从的事项下达命令。
此外,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法官仅通过处理违反宪法的法律涉足政治领域。当人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采取行动,无论他们的行动的本质是什么,法官只能保持沉默。实际上,美国的法官没有权力限制人民的意志;他们只能迫使人民忠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陷入自我矛盾之中。
如果宪法有悖于大多数人的观点,而公共舆论认为是时候就其做出决定,但司法官员仍持否定态度,人民始终可以改变宪法或者使宪法的条款变得更明晰。很快,在动机或者借口的作用下,司法官员放弃抵抗。
a. 难道我以前说的是恰好相反的观点?(YTC,CVh,第五册,第16至19页)
[7]“在法国[复辟期间],我们通常看见行政权设法减少司法权威的作用,而民主政党则全力提升司法权威。在我看来,双方都违背了自己的行为准则。”(YTC,CVh,第五册,第26至27页)
[8]注释:“≠这正是颁布第八年宪法时所发生的一切。参议院作为其他权力机构的监督者,必须弹劾立法机构攻击宪法的行为。我们知道它在任何场合中都没有抑制这样做。在拿破仑的子孙的统治之下,该参议院可能成为政府的合法进程的障碍物。≠”
[9]“≠相较于立法者的学识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缺少中央集权可能是一种更幸运的环境因素。但美国的司法权是一种为了对抗大多数人的全能性而设立的屏障。它可以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放置在人民的前进步伐之前的唯一有效或者真实存在的障碍物。≠”(YTC,CVh,第四册,第16至17页)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
“司法权在对抗人民权利的侵犯方面的实用性。参阅肯特的作品,第一卷,第275页。”(YTC,CVh,第五册,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