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状况(第2/9页)
按照一定方式制定的继承法将财产,不久之后又将权力重聚并集中起来,置于某些核心人物手中;在某种程度上,继承法导致了贵族出现。在其他原则的带动下,按照另外的路径发展,其作用速度甚至会更快;它将财产和权力划分、分配、分散。有时人们担心它的进展速度过快。人们无法制止它的进展,但他们至少想方设法为它设置困难和障碍,他们想利用反措施抵消它的作用,而这只不过是白费力气!它将其在前进道路上遇到的障碍撞得粉碎;它在这世上不断起起落落,直到除了一种不断改变的、无形的民主尘埃[16]之外别无他物。
当继承法允许,甚至是规定所有子女平均分配父亲的财产时,它产生了两种效果;尽管这两种效果的目标一致,但也要将它们严格区分开来。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每个财产所有人的死亡都会导致财产上的一次革命;但也可以这么说:不仅仅是财产的所有人发生了改变,财产的性质同样发生了改变;它们被不断划分,被分得越来越小。[随着世世代代的相互继承行为,他们会变得越来越贫穷。]
这是继承法的直接影响,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继承法的实质性影响。[17]因此,在法律规定平均分配制度的国家中,财产特别是土地财产必定具有一种不断变小的固定趋势。但是,如果让这种法律制度自行发展,其立法效果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显露出来。因为只要家庭不包含两个以上子女(据我们所知,在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每个家庭的平均人数仅为三人)[18],这些子女在平均分配了父母的财产之后,将不会比父亲或者母亲穷困。
但是平均分配制度不仅对财产所有权产生了影响,它也作用于财产所有者的精神,激发他们的热情来支持该法律。这些直接作用迅速地摧毁了较大的财产,尤其是较大的地产。[19]
在适用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的继承法的国家之中,大部分地产通常是代代相传且不加分割的。这种分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家族声望具体体现在土地上。家族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族;土地使家族的姓名、起源、荣耀、势力和德行得以永存。土地既是家族的过去的不朽证明,也是家族的未来的珍贵保证。[20]
当继承法确立平均分配原则,它摧毁了家族声望与确保土地完整之间所存在的密切联系;土地不再代表家族,因为土地经过一代人或两代人之后必然被分割,且必定会不断缩减,直至最终完全消失。如果大地主的儿子的数量不多,或者如果命运眷顾他们,他们有幸拥有不逊于父辈的财产,那也不是完全拥有父亲的财产;他们的财产必然包含了父亲遗留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21]
由于大地主从这一刻起不再因持有土地而得到任何巨大利益——因土地而产生的情感、回忆、荣耀或野心,你可以肯定他们迟早会出售这些土地。出售土地能够使他们获得更大的金钱利益,因为流动资产能够比其他资产产生更多收入,也更容易满足他们此刻的欲望。[22]
大型地产一旦分割就绝对不会重新聚集;因为小地主能够从他的土地上[23]获取高于大地主的土地收益率,所以小地主出售土地的价格也高于大地主。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一个有钱人低价出售了大片地产之后,他肯定不会为了恢复大地产而将其高价买进。[24]
所谓的家族声望通常基于一种个人利己主义的幻想。[25]在某种程度上,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名垂千古,被子孙后代牢记于心。[26]在家族声望销声匿迹之处,个人利己主义就会取而代之。当家族不再出现在人们的脑海里,而是成为一种模糊的、含混的、不确定的概念时,每个人就只顾眼前的便利;他只想建设好自己这一代,而不再考虑其他了。
因此,每个人都不会尝试使他的家族永垂不朽,或者至少他会尝试通过其他与地产无关的方法使家族永垂不朽。
至此,继承法不仅使家族难以保证同一财产的完整性,而且剥夺了家族尝试这样做的欲望,它在某种意义上迫使家族与其合作完成自我毁灭。
平均分配法则以两种方法实施:一种是由物及人;另一种是由人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