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第2/10页)
隋廷出于对山东士人的疑忌,策试擢第亦颇严格,而且又加试杂文。《北史·杜正玄传》:
隋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曹司以策过左仆射杨素,怒曰:“周、孔更生,尚不得为秀才,刺史何忽妄举此人?可附下考。”乃以策抵地,不视。时海内唯正玄一人应秀才,余常贡者,随例铨注讫,正玄独不得进止。曹司以选期将尽,重以启素。素志在试退正玄,乃手题使拟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张载《剑阁铭》、《白鹦鹉赋》,曰:“我不能为君住宿,可至未时令就。”正玄及时并了。素读数遍,大惊曰:“诚好秀才!”命曹司录奏。属吏部选期已过,注色令还。期年重集,素谓曹司曰:“秀才杜正玄至。”又试《官人有奇器》(中阙),并立成,文不加点,素大嗟之,命吏部优叙。
杨素强把杜正玄附于“下考”,杜正玄遂“不得进止”,是“下考”即是落第;后曹司重启,杨素“志在试退正玄”,都见其时考试之苛刻严格。其时必有落第之事。加试杂文,目的当是为了增加难度,以“试退”秀才。又同《传》附《杜正藏传》:
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时苏威监选,试拟贾谊《过秦论》及《尚书·汤誓》、《匠人箴》、《连理树赋》、《几赋》、《弓铭》,应时并就,又无点窜。时射策甲第者合奏,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正藏诉屈,威怒,改为丙第,授纯州行参军。
知其时秀才有甲、乙、丙与下第四等,前三等均可授官。杜正藏也考试了杂文。唐代科举试策外又试杂文,由此而始。
另一个有意义的变化,是自由投考的萌芽。《北史·儒林刘昼传》:
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言甚古拙……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玙,亦尝以昼应诏。
刘昼发愤“缉缀辞藻”而“求秀才”,是希望获得一个考试机会。而且他也确实不止一次得到了这种机会。《传》称其“竟无仕,卒于家”,可见他终身未能考取。但这并不是因为他没有获得考试机会,而是因为他文笔拙劣。这种发愤习文,求举秀才的行为,与科举制下的士人颇相类似。又《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
河间郡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
马敬德和刘昼一样,也是主动地要求举秀才应试。而州将并没有认为他“求举秀才”之行有什么不妥,不愿举荐的理由,是马敬德原为纯儒,而非文士。换言之,如果他是文士,其要求就可以满足。事实上,在经过策试证明了马敬德确有文才之后,州将就将他“欣然举送至京”了。
在初行察举之时,举士即等于举官。虽然此时也有钻营请托而求举之事,但这不但属于非制度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求举”与考试无关:他们所求的,是由秀孝身份直接而来的官位,而不是一个检验才学的考试机会。但随着察举的重心逐渐转向考试,情况就逐渐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刘昼与马敬德所求的,只是一个考试的机会;刺史举之为秀才,也仅仅是给予他们这样的机会而已,并没有就使之得官。事实上,刘、马二人在秀才策试中都落第了。既然地方长官的贡举之责事实上只是搜罗文人以应试,那么文人毛遂自荐,也就并不被看成是违制悖情的行为。这便是自由报名投考之制的萌芽了。还须指出,马敬德是经州将策试后才举送至京的;而唐代“投牒自进”之举人,也须先经地方长官考试证明其确有应试之才后方加贡举,这二者是颇为相像的。
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都出现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在南朝,这表现在梁代允许自学士人申请参加“明经”科策试之上;在北朝,则表现在士人“求举秀才”而刺史加以推荐之上。此外,自北齐始孝廉又可由郡学生徒学官“推择充举”,这种方式也是前所未闻的,颇有自由投考意味。因其与学校制度关系密切,故置于下一节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