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第4/5页)
试看如下材料。《三国志·魏书·杜恕传》:“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初学记》卷二十引《赵穆别传》:“元康三年,太守羊伊以为四科之贡,宜尽国美”;《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乡闾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晋书·孔坦传》记元帝策问台郎语:“郡今应举孝廉不?”又曰:“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等等。《资治通鉴·魏纪》明帝景初元年胡三省注杜恕“必由四科”语:“即汉左雄所上,黄琼所增者也。”汉丞相辟士四科与左雄、黄琼四科有别,对此胡三省是清楚的。但据《汉旧仪》,丞相辟士四科之“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而上述《通典·周丧察举议》曰“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可见魏晋以来所言之“孝廉四科”,其内容乃采自丞相辟士四科。辟士四科与左、黄之四科名异实同。大约此时两种四科已不甚分辨;而辟士四科始于汉初,影响更大,孝廉一科遂采以为称了。对此曹魏王朝很可能有所申明,但史阙有间,无从查考了。魏晋南北朝时凡言“四科”,大抵是指孝廉察举(偶尔亦含秀才)。
那么,由四科而一科,由一科而四科,其间变化何在呢?我以为,对这一变化可以从较为宏观的层次上加以理解。汉代无论是丞相辟士四科或是左、黄四科,大致都是四科并列,居四科之一即可得举,以合于儒生、文吏两立并存之现实;而曹魏之时,由于儒生文吏已趋融合,取人标准与选官方针亦因之有所变化,察举中更多地要求一人兼诸科之实,而不是明经明法之判然两立。
不妨引述曹魏士大夫有关论说以为佐证。《群书治要》卷四八杜恕《体论》曰:
凡士之结发束脩,立志于家门,欲以事君也。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及志乎学,自托于师友,师贵其义而友安其信。孝悌以笃,信义又著,以此立身,以此事君,何待乎法,然后为安。及其为人臣也,称才居位,称能受禄。
此段文字严可均所辑《全魏文》归于《体论》之《臣第二》。其中阐发人臣规范,颇为清晰。欲以事君之士子,首先应于宗族乡党中建立孝悌之行,然后入学接受正统儒学教育,最终入仕而为臣,“称才居位,称能受禄”,根据才能担任行政职务。简言之,即须具备德行、经术、政务之能。又《三国志·魏书·傅嘏传》记其语曰:
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
据傅嘏所述之“乡举里选”,士人应具备者,亦为德行,道艺以及由之而来的政务之能。他以“先王”为称,是因为这是儒生久已有之的理想,并不始于此时。当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弭之时,这种观念就逐渐支配了选官实施,对孝廉皆责以德行,试以经术,求之以政务之能,所谓“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
但我们还须指出,由于试经已成了孝廉必经的环节,经学的发达程度与考试本身的性质,就将使这一环节的分量日益加重。因为,德行与吏能或可由举主夸饰,中央朝廷的射策却难以蒙混过关;为应付考试,就必须经过相当的研习,如魏舒为应付孝廉之举而“百日习一经”之例。
我们观察上述德行、经术、政事三项,较汉之辟召四科或左、黄四科,恰少“明法”或“文法”一科。杜恕、傅嘏都没有提及文法律令之精通。而在汉代以至秦代,文吏是主要以文法为进身之阶的。所谓“吏道以法令为师”,所谓“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文法”几乎包括了绝大部分行政技术。但是随儒生、文吏的融合与儒法思想的合流,士大夫已可兼有德行、经术和政务之能;在“理解”与“阐释”之中,儒家意识形态与官僚政治行政也日益紧密地交融在一起。“王道”的内容,已将“霸道”的许多因素包括在内了。刑律毕竟是专门的知识,所以有必要专设博士及弟子员加以专门培训。但此时之“律学”,较之此前之“文法”,范围已有相当之缩小,它仅仅限于刑政,而不能用以概括整个“吏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