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章 真正意义的总统选举(第3/4页)
在北洋政府建立后,1913年10月由宪法会议颁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1914年12月29日公布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又将大总统的选举资格改为在国内居住20年以上。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临时大总统的产生程序修改为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1913年10月颁布《大总统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由全体国会议员行使,采用国会组成“总统选举会”的投票方式,投票的具体规定:第一,须由选举人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出席;第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法;第三,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的为当选;第四,如果无人当选,即须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还无人当选,则就第二次投票时得票较多的两人来决选,以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半的为当选。按照这个选举程序,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被选举为中华民国第一届正式大总统。
在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次规定了可以弹劾罢免国家元首的程序,即参议院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1913年10月颁布的《大总统选举法》,在沿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的弹劾程序基础上,又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191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则规定,对大总统提起的弹劫,要诉讼于大理院。
而作为选举产生的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则是有规定任期的。象临时政府之临时大总统的任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各省都督府代表有议在先,若袁世凯反正,即公举为临时大总统,故此孙中山的第一任临时大总统的任期就是袁世凯反正拥护共和之时。第二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任期,是从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算起,限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制定宪法,在宪法公布后选举正式大总统。
1913年10月5日由国会通过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1914年12月29日公布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对大总统的选举资格改为在国内居住20年以上,对大总统任期改为10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并不受连任次数限制。这在制度上,可谓是一种变相的终身制。在总统选举程序上,改为由两院议员互选的100名人组成的总统选举会选举,由现任大总统推荐3人参选,“大总统选举会,除就被推荐三人投票外,得对现任大总统投票”,投票改为记名,以得票满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在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后,关于民国大总统任期的条款,修正为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而对于国家元首的继位和补缺,法律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都规定,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如1916年总统黎元洪因病不能视事,副总统冯国璋则依法担任代理大总统。
对于副总统同时缺位的情况,则规定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也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这一次在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就出现这种由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的现象:在冯国璋因病去世后,由于因战争的关系,无法举行总统选举会,国务总理徐世昌则依法摄行大总统职务。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抗日战争结束后,国会依法开始了重新选举总统的程序,由于现在的国会已经不是段祺瑞徐树铮弄出的那个“安福国会”了,而是进步党、青年党和国社党及其它小党组成的新国会,朝野上下都对此次总统选举格外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