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杂著卷一(第6/11页)

为此示谕,仰我省绅民人等知悉。务当互相督劝,早完钱粮。族长戒其一族,团总催其一团。无因书差稍有浮收,遂并本分而不交;无因家资稍觉艰难,遂并正供而不纳。子贫而断父母之养膳者,必非孝子;民贫而欠皇家之钱漕者,必非良民。本部堂既以好言告诫于前,即以刑法惩责于后。如有不赶紧完纳者,饬各州县三日一比,严刑重责。幽之囹圄之中,治以军流之罪。如有游民、痞棍倡为莠言,谓世界已乱不必完粮者,一经拿获,即行正法。非本部堂之过严也,造此言者,即从贼之乱民也。

尔绅民人等,敬听余言,互相传述。圣朝之恩,断不可负;抗欠之罪,断不少宽。凛之,慎之,无违。特示。

晓谕新募乡勇

为晓谕事。照得本部堂招你们来充当乡勇,替国家出力。每日给你们的口粮,养活你们,均是皇上的国帑。原是要你们学些武艺,好去与贼人打仗、拚命。你们平日如不早将武艺学得精熟,将来遇贼打仗,你不能杀他,他便杀你;你若退缩,又难逃国法。可见学的武艺,原是保护你们自己性命的。若是学得武艺精熟,大胆上前,未必即死;一经退后,断不得生。此理甚明,况人之生死有命存焉。你若不该死时,虽千万人将你围住,自有神明护佑,断不得死;你若该死,就坐在家中,也是要死。可见与贼打仗,是怕不得的,也可不必害怕。

于今要你们学习拳棍,是操练你们的筋力;要你们学习枪法,是操练你们的手脚;要你们跑坡跳坑,是操练你们的步履;要你们学习刀、矛、钯、叉,是操练你们的技艺;要你们看旗帜、听号令,是操练你们的耳目;要你们每日演阵,住则同住,行则同行,要快大家快,要慢大家慢,要上前大家上前,要退后大家退后,是操练你们的行伍,要你们齐心。你们若是操得筋力强健,手足伶俐,步履便捷,技艺纯熟,耳目精明,而又大家齐心,胆便大了。一遇贼匪,放炮的放炮,放枪的放枪,刀,矛、钯、叉一齐上前,见一个杀一个,见十个杀十个,那怕他千军万马,不难一战成功。你们得官的得官,得赏的得赏,上不负皇上深仁厚泽,下即可慰本部堂一片苦心。本部堂予尔等有厚望焉。今将操练日期,开列于后:

——每逢三、六、九日午前,本部堂下教场看试技艺,演阵法。

——每逢一、四、七日午前,着本管官下教场演阵,并看抬枪、鸟铳打靶。

——每逢二、八日午前,着本管官带领,赴城外近处跑坡,抢旗、跳坑。

——每逢五、逢十午前,即在营中演连环枪法。

——每日午后,即在本营演习拳、棒、刀、矛、钯、叉,一日不可间断。

——临阵有能杀贼一名者,功赏银十两,并赏八品军功。

——杀贼二名者,功赏银二十两,并赏六品军功。

——杀贼三名以上者,除功赏银三十两外,随即奏请发营,以千把总补用。

——拿获长发贼,每名赏银二十两;短发贼,每名赏银十五两。

——拿获贼马一匹,即以其马充赏;如不愿要马,将马缴呈,赏银十两。

——抢获火药,每桶赏银五两。

——抢获铅子,每桶赏银三两。

——抢获大炮一尊,赏银十两;小炮一尊,五两。

——抢获鸟铳一杆,赏银三两。

——抢获刀、矛、旗帜,每件赏银二两。

——打仗奋勇当先,虽未得功,亦随时酌给赏号;落后者不赏。如以己物诈功冒赏者,查出捆责四十棍,革除;临阵退缩者,斩杀;假冒功者,枭首示众。

——打仗阵亡者,照营制赐恤银五十两,烧埋银十两。

——伤分三等:头等赏银三十两,二等赏银二十两,三等赏银十两。

——临阵回身,伤在背者,不赏。

——诈伤冒功者,查出捆责四十棍,革除。

水师得胜歌 并序 咸丰五年江西南康水营作

咸丰三年十一月,余初造战船,办永师。楚中不知战船为何物,工匠亦无能为役。因思两湖旧俗,五日龙舟竞渡,最为迅捷。短桡长桨,如蚿之足,如鸟之飞。此人力可以为主者,不尽关乎风力水力也。遂决计仿竞渡之舟,以为战船。时守备成名标自长沙来衡州,始告余以广东快蟹船式、舢板船式,同知褚汝航自桂林来衡州,告余以长龙船式。于是纠集衡州、永州工匠,又分厂于湘潭,共造快蟹四十号,长龙四十号,舢板八十号。快蟹配四十五人,摇桨者廿八人,橹八人。长龙配廿四人,摇桨者十六人,橹四人。舢板配十四人,摇桨者十人。每船柁工一人,头工一人,炮手数人。四年五月,每船添立管驾者一人,名目哨官。五年十月,每船于众桨手中,置火弹手数人。于是规模略备。行之三年,而未尝更易。惟舢板船小,不能置炉造饭,不能容十余人寝宿其中。常另雇一民船为坐船,终非可久之道。若长江大湖设立水师,而用吾之法行之,则舢板之坐船在所当变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