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九(第5/15页)
营官自带中哨之制
每营五哨,前后左右四哨皆有哨官、哨长,中哨则营官自带,别无哨官,只有哨长。每哨八队,中哨第一队,洋劈山炮炮车二辆,炮四尊,亲兵十二人,什长一人。第二队,刀矛亲兵十人,什长一人。第三队,洋开花炮炮车二辆,亲兵十二人,什长一人。第四队,刀矛亲兵十人,什长一人。此外又有杂项亲兵六人,如蓝旗红旗掌号令金鼓之类皆在其内。以上五十人皆食亲兵之饷。又有第五队火器,第六队刀矛,第七队火器,第八队刀矛,每队正兵十人,什长一人。此四队与各哨之正兵相同,不食亲兵之饷。凡八队,每队伙夫一人,营官哨长及杂项亲兵共伙夫二人。
前后左右四哨之制
每哨一三五七凡四队皆用火器,二四六八凡四队皆用刀矛。每队十人,又什长一人,共正兵八十人,什长八人。又护兵十人,以六人随侍哨官,四人随侍哨长,共百人。外,八队伙夫八人,哨官、哨长暨护兵共伙夫一人。火器现用抬枪、鸟枪,将来或改用洋枪。凡都守千把外委等,皆可充当哨官哨长,以差事为主,不以官阶为重。
长夫之制
平日营哨官及每棚各用伙夫一名,或以余丁为之,或另雇人为之。无论坐营行营,皆不可少。计一营已用伙夫四十六名矣。此外四哨之哨官应名用长夫三名,营官用长夫十二名,共二十四名。无论行营坐营,皆准募足。至拔营之时,每队添用长夫二名,负运帐棚锄锹之类,共八十名,合成百五十名之数。其统领营官非本省实缺人员,准再添长夫四名。
薪水口粮之制
营官月给薪水银五十两,办公费一百两。凡练军章程中所有州县佐杂各员,及管帐目、军装、医生、工匠、薪粮及置办旗帜号补各费,均在其内。哨官每月十两,哨长每月六两,什长每月四两二钱,亲兵、护兵每月三两九钱,正兵每月三两六钱,伙夫、长夫每月各三两。每营每月酌发柴草银一百四十两,由营官分派,以免骚扰百姓。
帐棚之制
营官、帮办、书记、军火、粮饷等,共用夹帐棚八架,单帐棚二架。每哨哨官、哨长、护兵共夹帐棚一架,单帐棚二架。中哨哨长夹帐棚一架。营官亲兵每队夹帐棚一架,单帐棚一架,正兵每队单帐棚二架。每营共用夹帐棚十七架,单帐棚八十六架。惟统领加大夹帐棚二架,兼带一营者减夹帐棚二架。
底饷练饷合领之制
旧制练兵所领底饷以七折扣之,参差不齐,如马粮,除去干银,除去朋扣银,合米折计之,每月可领实银一两五钱四分。战粮,除去朋扣银,合米折计之,每月督提标可领实银一两五钱七分,五镇标可领一两三钱有零。守粮,除去朋扣银,合米折计之,每月可领实银八钱八分九厘。今正兵定为每月三两六钱,在马粮仅加二两有零,在战粮则督提二标加二两有零,五镇标加二两二钱有零,在守粮则加二两七钱有零,由藩司于底营之饷扣出,概交练营统领与练饷一并支发。
挑募之制
初挑之时,由底营本管官作主拨入练营派充,什长、亲兵、护兵、正兵如因事故开除,即由练营统领营官作主就地招募,挑作练兵,底营之本管官不得干预,仍知照各底营及藩司衙门备案,但不得以别省之人充补,应专募直隶本省之人。
出征加饷之制
原定练军之制,正兵月饷二两四钱,加马战兵底饷则三两九钱余矣。亲兵月饷三两五钱,加马战兵底饷则五两余矣。今新定之章,守兵较旧制稍增,马战兵较旧制已减,应于出征时酌量增加。出征本省,无论正兵、亲兵、护兵、什长,均照前督臣奏准之例,每兵月加四钱,出征外省,每兵月加六钱,以示体恤。
统领之制
统领自带一营,其所得之薪水、公费照营官之例,月支一百五十两。统至三千人以上者,每月加公费银百两;不满三千人者,月加五十两,为修补军械等用。如设翼长一员,薪水照旧章给六十两。
新章与原定章程不符者列后:
原定每军总统一员,薪水八十两,又亲兵十六名。
今改为统领自带一营,亲兵五十名。
原定每军文武翼长二员,薪水各六十两,亲兵各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