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尔巴乔夫对民族矛盾估计不足(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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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990年通过了扩大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权限的《关于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的基本原则法》;明确保障民族语言自由发展和使用的《苏联民族语言法》,《苏联和联邦各主体成员间权限划分法》等。1990年4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法》,规定退出苏联的共和国要得到国民不少于2/3的赞成票之后才能宣布进入过渡期;其内部有自治实体的,投票要在自治实体中单独进行,这些自治实体有权决定留在苏联还是留在独立的共和国内。加盟共和国在退出苏联的决议通过后,要有一个过渡期,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解决“要求退出的共和国在加入苏联时不属于该共和国的领土的地位”问题。但是,这个法令没人执行,没有一个共和国宣布独立和退出苏联时走了这个程序,而面对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联盟中央没有任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