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墨经》及后期墨家(第7/13页)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卷上,双鉴楼缩印《道藏》六子本)

此即是“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即今人所谓“援例”。上所引公孙龙之言,亦有援例之意。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皆当作“他”字。譬如吾人谓凡人皆死。人若询其理由,吾人当谓,因见过去之人皆死,现在之人及将来之人与过去之人同类,故可“推”知现在及将来之人,亦须死也。吾人已观察若干个体的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不取”。因其“所不取”之事物与其“所取者”相同。故可下一断语,谓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所谓“以类取,以类予”也。(自“侔也者”至此,胡适之先生说)

《大取篇》亦有所谓“语经”。“语经”者,言语之常经也。(孙诒让说)《大取篇》云:

语经,……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此二字依孙校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原作忘,依顾校改)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墨子》卷十一页三至八)

此与《小取篇》所说大意相同,惜其详不可知矣。

五 【《墨经》中“同异之辩”】

辟,侔,援,推,四法皆就物之同点,以吾人对于所已知之物之知识,展至于吾人所未知之物。然物之同有多种;故此等论断,易陷于误谬。《小取篇》云: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孙诒让云:“疑当作止。”)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孙诒让云:“与遍同。”)观也。(《墨子》卷十一页十)

物之异亦常不同。《墨经》对于同异,有详细讨论。《经上》云:

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原作侗)二人而俱见是楹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一)

同,重,体,合,类。(《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

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异,二必(孙诒让云:“读为毕,古通用。”)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

同异交得,放有无。(《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异交得,于福家良恕,有无也。比度,多少也。免还园,去就也。鸟折用桐,坚柔也。剑尤早,死生也。处室子,子母,长少也。两绝胜,白黑也。中央,旁也。论行行行学实,是非也。难宿,成未也。兄弟俱适也。身处志往,存亡也。霍为姓,故也。贾宜,贵贱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至三十)

此指出所谓同及异,均有四种。故谓此物与彼物同,彼物与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与墨翟,二名俱指一实,是重同也。凡相“连属”者,如手足头目,同为一人之一体,是体同也。凡“同所”,“俱处于室”,即同在一处者,如同室之人,同在一室之中,是合同也。同类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质,是类同也。异亦有四种。必先知所谓同物之同,果为何种之同;所谓异物之异,果为何种之异,然后方可对之有所推论而不致陷于误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