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墨子及前期墨家(第4/10页)

子墨子自鲁即齐,遇故人谓子墨子曰:“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子不若已。”子墨子曰:“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食者众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墨子》卷十二页一)

《公孟篇》云:

公孟子谓子墨子曰:“……今子遍从人而说之,何其劳也?”子墨子曰:“……且有二生于此,善筮。一行为人筮者,一处而不出者。行为人筮者,与处而不出者,其糈孰多?”公孟子曰:“行为人筮者其糈多。”子墨子曰:“仁义均,行说人者其功善亦多,何故不行说人也?”(《墨子》卷十二页八至九)

此谓为义者虽少,然有一二人为之,其“功”犹胜于无人为之。“遍从人而说仁义”,虽不能使尽听,然其结果终胜于“不行说人”。其结果终是天下之利也。孔子乃无所为而为,墨子则有所为而为。

“功”“利”乃墨家哲学之根本意思。《墨子·非命上》云:

子墨子言曰:“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墨子》卷九页一至二)

此三表中,最重要者乃其第三。“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乃墨子估定一切价值之标准。凡事物必有所用,言论必可以行,然后为有价值。《公孟篇》云:

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曰:“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曰:‘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墨子》卷十二页十四至十五)

《耕柱篇》云:

叶公子高问政于仲尼,曰:“善为政者若之何?”仲尼对曰:“善为政者,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子墨子闻之曰:“叶公子高未得其问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对也。叶公子高岂不知善为政者之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哉?问所以为之若之何也。不以人之所不知告人,以所知告之。故叶公子高未得其问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对也。”(《墨子》卷十一页二十)

又云:

子墨子曰:“言足以复行者常之;不足以举行者勿常。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墨子》卷十一页二十一)

“何为乐?”及“何所为而需乐?”此二问题,自墨子视之,直即是一。儒家说乐以为乐;墨子不承认为乐可为一种用处;盖为乐乃求目前快乐,不能有将来有利的结果也。不可行及不告人以行之之道之言论,不过为一种“理知的操练”,虽可与吾人以目前的快乐,而对于将来,亦为无用,所以亦无有价值也。

【注】《非命中》云:“使言有三法。三法者何也?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其本之也,考之天鬼之志,圣王之事。于其原之也,征以先王之书。用之奈何?发以为刑(毕云:据上篇有政字。)此言之三法也。”(《墨子》卷九页七)此以天鬼之志加于三表中,亦主张天志者应有之说也。

五 【何为人民之大利】

凡事物必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方有价值。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人民之“富”与“庶”。凡能使人民富庶之事物,皆为有用,否者皆为无益或有害;一切价值,皆依此估定。《节用上》云:

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故孰为难倍?唯人为难倍,然人有可倍也。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圣王既没,于民恣也。其欲蚤处家者,有所二十年处家;其欲晚处家者,有所四十年处家。以其蚤与其晚相践,后圣王之法十年。若纯三年而字,子生可以二三年矣。此不惟使民蚤处家而可以倍与?(《墨子》卷六页一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