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裂(第3/3页)

“不必从仆,听足下自为屈伸主张者三”:

一、出征陆军规模限定为十营,王錱所部应该缩减为四营。“如足下能设法劝捐,多留一营亦可”。——这条其实是变相的“必不可改者”。劈空落笔,已经汰减了至少五百人,毫无商量馀地。至于大军齐出,五百人自筹薪水,区别于其他四千五百人,岂不是明显的“歧视”?

二、训练兵勇,在衡阳或在长沙,可以自定。

三、每营、每队(一般十人为一队)需要操演阵法。

“自为密办而不遽以书奉告者二”:

一、“有人愿带五百人随同远征,已许之矣”;——故作神秘,无非候补有人,不受要挟之意。

二、询问是否能自办雇船、雇水手事宜。

综观以上十条,纯乎强硬压制,其中裁额、降职两条,尤为蛮横。裁额与否,自当在全军进行校阅、考评以后,酌情处理,但以数额限制,岂能服人?王錱统带三千人,自定军制在前,曾国藩归并各营、制订营制在后,明里是统一制度,实则无端降职,血性男儿如王璞山者,岂能就范?此后曾国藩修改营制,增设统带数营之“分统”,已经证明互不统摄、完全扁平化的管理架构有其不切实际之处;王錱的一人可统数营的营制则一直应用于“老湘营”和“楚军”,在湖南、江西、浙江和西北等地的战事中发挥效用。王錱之不接受此种规范,不能简单说成意气之争,而有理论之辨的意义。

骆秉章、罗泽南、郭嵩焘、刘蓉等人从中调解,二人都不愿意委曲求全,终成决裂之局。勉强折衷的结果:骆秉章全额保留王錱的军队,专司防省之用。曾国藩另行委派林源恩、邹吉琦等人募勇,补足十营之数。罗泽南因此退出东征大军,驻留衡阳剿匪。

创立湘军的三个湘乡人,合作不到一年,就此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