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4/30页)

由于在不同的时间里,均徭法既被明朝政府采纳过,也受到批评,所以均徭法并没有完全取得成功。但在很多地方,却是完全自觉地推行了这一改革。1488年,朝廷最终命令所有地区,都编审均徭〔100〕。实际上到那时,许多府已经这么做了。

“民壮”或者说是军役是另外一项“役”,它开始于15世纪30年代早期〔101〕。但正式地成为全国性的制度,还要到1494年。那一年,朝廷命令每个里都要根据自己的大小,佥派民壮2—3名〔102〕。由于这是一种新的差役,而且只是一种兼职性的任务,所以民壮变成了一项单独的项目。与此相类似,为驿站提供后勤支持的驿传(第一章第二节),根据它自身的独特性,也没有与其他役合并。

因此到1500年,所有地区都有四种役,根据它们在地方志中一般列出的顺序,将其排列如下:

(a)里甲:税收征纳和各种物资征用,包括涉及解运的短期差役。

(b)均徭:全职的、全年的差役。

(c)驿传:维护驿站,提供服务。

(d)民壮:军役。

从均徭法到一条鞭法改革

世纪之初,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对物资和差役的需求仍在增加,政府机构在扩大,官员数量日益膨胀,驿站忙于提供馆舍服务与公文传递。宫中人员数量也在增加。因而朝廷继续增加额外的隐蔽性的税收。例如,南直隶的徽州府有富庶之区的美誉,因而工部总是要求其提供固定数量的生漆及桐油。到1493年,这些物资是通过“坐办”取得,意即他们的费用是从地方的田赋收入中扣除的。然而到第二年,知府接到北京的命令,从今以后,相同的供应被要求每岁坐派里甲供应(岁办),意即此款项必须要由当地民众提供,而不是由政府出资。总计银3777两,由该府分摊给属下五县,而知县们则又将它分摊给里甲〔103〕。因此以前专门用于应付坐办的定额,现在被用于应付新的派办。这些额外的供应必须要解运,仓库管理也需要更多役差,因此各地出现的对物资需求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力役需求的增长。即使是采用了均徭的方法在十年内轮值两次为期一年的官役,但村民们的税收支付能力是有限的。里甲体系压力的增加,使乡村管理又一次陷入了困境。

与此同时,开始于15世纪早期的以白银纳税的方式,已经逐渐变得普遍起来。到16世纪,由于海外白银的涌入,流通中贵金属数量大大增加了〔104〕。可以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役差,并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将财政负担转移到农业耕地中,已经相对变得简单了。然而,这一方法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是十分复杂。四种役的负担代表着不同类型的收入,分配方式更多。没有哪一位明朝官员会希图将它们完全合并,因此与田赋的合并过程遵循一个明确的顺序。下文将会对他们分别逐项进行讨论。

在四种役中,驿传转变最为迅速。这部分是由于供给驿站的义务问题总是涉及了特定的财产资格。另外,通常每个县也只供给一个驿站,因而驿传账目要比其他项目较为简单。尽管驿站网是一项全国性的制度,但是每一个驿站的后勤保障体系则是完全分权于地方。因此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有一定效果。应该注意到,这些驿站的服务实际上是没有限制的。只要一个持有兵部勘合的官员途经此地,他就有享受免费的交通、馆舍、食物和饮水的权利。而在16世纪,对此类的通行又没有什么限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财政预算固定而且有限,地方官不愿意在支付白银后,再承担此项财政义务,这是可以理解的。1490年,一个对这方面有影响的建议被提出并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当然,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这个命令是如何传达的〔105〕。但当兵部提出另一个建议之后,全面改折命令才实际签署〔106〕。据记载,福建漳州府的驿传转化为田赋的附加税,于1520年完成,其估算标准按每石粮食附加0.12两白银用于驿传。这个比例相当高,接近于基本税额的25%。由此,这项税收负担也就完全并入耕地之中〔107〕。相类似的变化,1524年出现于北直隶,1528年又出现于广东的潮州府。费用可能摊给了所有的田主〔108〕。在16世纪的第二个25年,尽管改革不彻底,但已经广泛推行。然而,到16世纪50年代,杭州府依然佥派各户来为驿站服务,结果导致了很多应役者破产。当该地最终决定将役差分摊于所有纳税户之中时,并不完全是计田纳银,其中一部分是根据丁来征收〔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