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3/21页)

虽然洪武之后的几个皇帝继续有效地履行其立法权力,但一直到王朝结束,他们从来也没有进行过彻底的财政改革,这看起来是很奇特的事情。当时,实物税收和徭役大都已折纳银两,军方的财政责任已经降到了最低程度,募兵成为军队的主体,军镇卫所的开支来自于首都。同时,在帝国后期,民间商业交易中白银的广泛使用已经被普遍接受,这在明初是被禁止的。即使表面看起来很有作为的皇帝一般都很少对开国皇帝确立的财政法规进行修改,他们突破常规的办法是认可临时的特例。这种变化遵循以下的程序:首先由下级官僚提出奏请,然后在其部门内适用这一特例。皇帝很可能将其与其他公事一起批准。然后确立必要的先例。迟早,同样的奏请也被提出并得到批准,这时最初提出的特殊例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做法。从那以后,就不再需要奏请,要么通过帝国的法律下达给其他部门,要么随后不公开地进行改革。在这种方式下,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最后完成可能要花费好几十年时间。例如,均徭法(见第三章第三节)从其最初试验性推行到被普遍接受用了几乎50年的时间。一条鞭法的改革用的时间更长,甚至到王朝灭亡,它还没有达到一种最终的、明确的形式。

当然,也有一些早期的禁令,特别是得不到贯彻执行的法规,也无需太长时间就会作废。例如,禁用白银作为民间交易货币的禁令的解除就是这样。禁令的解除始于广西的一个知府提出的奏请,而这个奏请最初的目的是希望在民间交易中实现铜钱合法化(见第二章第三节)。很显然,得到承认的先例的影响很快赶上奏请的批准,不久原来禁用白银交易的法令成为具文〔3〕。这种立法权的运用有时候与西方最高法院宣布的司法裁决有同样的效果。

在行政管理中另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是在明朝后期,尽管专制皇权仍在,但许多皇帝发现他们自己相对于官僚处于守势,这些官僚经常对皇帝的开支习惯提出异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是在儒家官僚的眼中,皇帝的个人生活亦是公共事务,臣下可以关心并进行讨论,甚至可以进行批评;第二个原因是16世纪以来的几个明朝皇帝,除了末帝崇祯勤于政务以外,要么是怠于政事,要么是庸碌之才。君主与臣下之间很少为国事发生矛盾,他们的争论常常是与皇帝私人生活有关;第三,理论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明朝的财政制度并没有明确区分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与皇帝的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关系,所以君主个人的开销与公共财政密切相关。朝臣不断地向皇帝提出谏议,诸如宫廷用度汰侈,肆意科办土贡,奉派太监借机胡作非为,大量赏赐给皇亲、贵戚、宠臣土地。但是因为皇帝拥有最终权力,官员们只能是提出抗议,或以辞职相威胁,或者对执行皇帝命令的朝臣进行参劾,或者以夸大上天的征兆来警示任性妄为的皇帝。但当这些办法失效之后,他们就无计可施了。而且他们也时常面临着君主报复的危险。

除了开国皇帝朱元璋是自学成才以外,其他明朝皇帝都是接受了儒家教育〔4〕。他们被灌输要恪守祖训,尊重民意,远离怨恨和放纵。这些道德教条的实际效果是很难估量的,但考虑到明朝皇帝令人讨厌的人格,很容易让我们觉得这些所谓的儒家伦理道德不过是一种谎话。但是由于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想见,如果他的权力不受任何道德的限制将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表面上看,阁臣没有什么权力。但由于皇帝的原因使他们有相当大的实际影响力。对于成年的皇帝而言,新任命的阁臣一般更愿意奉承迎合皇帝。但是,按照明朝的传统,阁臣任期很长,在正常情况下,他们被期望终身在任。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逮事几朝的老臣。这些人宿德重望,深受信任,在皇帝和各部官员之间充当了调解者,是朝廷的稳定力量。明朝前期,有许多这样的老臣。甚至到明朝中后期,这种杰出人物也不乏其人。张居正的例子可能有些复杂,严格来说不能列入这类人物。但杨廷和(1507—1524年在任)在嘉靖皇帝即位过程中在朝廷中实施了一项严厉的节省计划。还有泰昌、天启朝的叶向高(1607—1624年在任)曾策划发内帑白银700万两以弥补国库亏空。有理由相信,阁臣在实施深得人心的政策和恢复公众信任方面能够起到很大作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