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4/21页)
黄册被制成四套,分别存留县、府及布政使司,第四套则上呈中央政府,南京城墙外建有其存放场所(见第二章第二节)。最后的册子封面为黄色,所以称之为“黄册”。
大多数人户被分成四类,即:民户、军户、匠户和灶户〔61〕。最复杂的可能是匠户,按照其行业不同分为泥瓦匠、木匠、织工、印刷工等等。很明显,明朝初期要求人户不得随意离开原籍。居民个人的旅行,虽没有直接禁止,但却不予鼓励,而且出行必须取得路引〔62〕。那些滞留本籍之外时间长的人必须向当地官员报告。不诚实的商人和不提出申请的人要受到惩罚。15世纪中期以后,这些限制已不再能够强制执行,慢慢地也就变得不严格了。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即使在16世纪,地方官员有时候也还颁发路引。
职业分籍,按户而不是按人,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所从事的行业世代继承。子侄们要继承他们父辈的职业。然而国家从不强调严格的社会分层,也没有制定导致等级隔离的法律。没有公布过禁止不同社会集团之间通婚的法律。职业分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军队补给与政府差役的完成。国家要求每一类户提供专门的服务。实际上,只要国家在工程营建中能够无偿地征发到足够的木匠来工作,政府并不会关心这个木匠户的儿子是否对其他行业而不是木工工作有兴趣。即使在明代早期,代役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世袭军户家庭要有人来填补军队的空缺,但其他的家庭成员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的职业,并可以像民户一样参加科举考试。事实上明朝的许多高级官员就是出身于世袭军户家庭〔63〕。
这一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商人没有专籍,尽管一些城市居民被当作一般民户进行登记时,被标注为“殷实富户”或者“铺户”。这些人常常要应付官方的各种商品采购与特供,不时还被强迫报效。
人口登记的范围相当广泛,很少有人能够逃脱差役负担。只有那些贵族、官员、生员及其家庭成员可以部分或全部得到优免。作为对僧道的优待,他们可以交纳一定费用后得到特许度牒。按照洪武时期颁布的一项法令,已给度牒的僧道也要承当差役〔64〕。但实际上他们也得到优免。除去以上特例外,其他各类人户都为国家服务。例如猎户必须每年向国家上交一定数量的动物毛皮〔65〕。同样的,灶户为了换来一点点粮食而艰辛地劳作,完成国家要求的生产额度。甚至乐户也有义务无偿演出〔66〕。这些人户并没有单独分籍,而是被统一称之为“杂户”。
由于无偿服务的要求不断上升,杂户在明朝末期的数量成倍增加。管理藩王菜园的户被称作“园户”,管理贵族陵墓的称作“陵户”。宫女则从“女户”中佥派,这是一个同她男性家人不太协调的称呼,但是因为他们已经送一个女儿或姐妹进宫服役,他们就可以免除作为一般户所承担的差役。
里甲制度与役法
最基本的服务都要由农村社会来承担。在乡村中,人户被编成里甲。每110户为1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长,余下百户为10甲,每甲有10户。同样,每年“现年里长”带领十甲中的一甲应役,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其他各甲则要完纳钱粮,但不承应那年职役。在十年时间里,所有各户都要轮应一年职役。十年一周期之后,要进行新的人口登记,依照十年间发生的变化重新编审里甲。城市也以同样的原则编成坊、厢,但略有不同。
由里甲承担的各种服务性义务在当时被称之为“役”,然而它超出了一般的劳役,也包括物资的供纳和管理,还包括一小部分现金。作为一种基本的税收形式,本书中称之为“service levy”。
在征纳实物税收时,地方的收税人要负责物品的计算、分类、打包、临时存放和最后的解运,有时也要承担长途运输。在明代,役要远远超出其最初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他们要承担地方修路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后者的要求事实上是超出了里甲轮流应役的范围。里甲正役包括力役,诸如为各级部门提供仆役,从县一直到中央政府。除去先前提到的门子、弓兵、信使、轿夫外,还有膳夫、吹喇叭手、挽船的洪夫、巡捕、狱卒、马夫、库子、闸夫以及书算手等,无论什么地方需要,都要从民众中佥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