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第2/18页)
公意是晚清时被引入中国,五四期间开始流行,又译为普遍意志、公共意志、国民总意、公同等。公意在中国的内涵,有一个从客观的公理到主观的民意之变化。早在1901年,梁启超在介绍卢梭学说时如此理解公意:“所谓公意者,必与确乎不易之道理为一体矣。……公意,体也;法律,用也;公意无形也;法律有形也。公意不可见,而国人公认以为公意之所存者,夫是之谓法律。”[3]梁启超用中国传统的体用关系来解释公意与法律的关系,将公意视为近代政治之本和核心价值。晚清时候的公意并没有像后来民国初年被主观化和意志化,梁启超明确指出公意与“确乎不易之道理为一体”,这个道理过去是天理,如今成为公理。也就是说,公意还是有客观的、实质性内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晚清“公意”这个概念出现的时候,它与传统的天意有某种对应关系,公意就是世俗版的天意,区别仅仅在于:天意是超越的,来自宇宙中的冥冥意志;而公意是世俗的,来自人民的整体意志。在古典中国思想中作为天意的世俗表现的民意,到近代政治之中,则转化为个别意志之和的众意。众意是分散的、变动的,不具超越性;但作为人民整体意志体现的公意,却是确定的,受到客观的公理之规约。
虽然在晚清共和派与立宪派就中国是否可以实行共和,围绕着卢梭的“国民总意”打过一场大笔仗,[4]但公意这个观念的流行,还是要到五四时期,那时公意才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和宪法的基础。陈独秀说:“近世国家,无不建筑于多数国民总意之上,各党策略,非其比也。盖国家组织,著其文于宪法,乃国民总意之表征。”[5]五四思想家之所以开始特别强调公意,乃是与他们普遍对民初的政党政治失望有关。民初各政党,纠缠于私利的争夺,全然不顾社会的公共利益。五四的思想家们意识到,假如民主政治不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会被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私意摧毁掉,而国会投票产生的所谓“众意”也只是各政党私意的交易和妥协而已。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公意问题便被突出地提出来了。[6]
如果说晚清的公意与公理相通,背后有客观之理的话,那么,到五四时期,公意却与良知论接通,成为了人民意志的直接呈现。1915年,高一涵在《新青年》上连续发表两篇重要文章,讨论共和国家的基础。他指出“共和国本,建筑在人民舆论之上”,“此时代之人民,其第一天职,则在自由意志(free will)造成国民总意(general will),为引导国政之先驰”。[7]人民的自由意志,决定了政府的正当性命运,公意不存,现存政府当立即瓦解。国家的主权,以人民之公意为所归。国家的真正主权,属于人民全体,政府无非是奉行人民公意之仆人。[8]与梁启超不同的是,高一涵笔下的公意已经不再以客观之理为背景,而是以人民的自由意志为前提。自由意志虽然不否认公理,但重心已经从公理转移到公意,“立国精神,端在人民心理,人人本其独立自由之良心,以证公同,以造舆论。公同舆论之所归,即是真正国体之基础”。[9]公意(公同)作为最高的立法意志,其内在的规约是体现为正义和人道的公理,而外在的形式表现为社会舆论。
如果说高一涵所阐释的公意依然是公理与良知(自由意志)混合论的话,那么在彻底的良知论者李大钊那里,公意则已经失去了客观的公理规约,而变成纯粹的人民意志。但李大钊所说的人民意志,并非像卢梭那样是整体性的实质意志,而是类似哈贝马斯所说的通过商议性民主所产生的共识。在《强力与自由政治》和《平民主义》这两篇文章中,李大钊分析了公意并不等同于多数人的意志。他认为,民治精神不在多数人的统治,而是看是否遵循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普遍意志并非单独意志(私意)的相加,而是看是否“真以公共福利为目的之意志”。而多数人挟其意志之总和压制少数以产生意志的一致性,这是虚假的普遍意志。[10]那么,真正的普遍意志何以产生?李大钊认为,政治的强力,“不是多数人合致的强力,乃是多数人与少数人合成的国民公意。这种伟大的强力,实为人民全体的‘自由认可’所具的势力。……‘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使以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