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七分政治”的具体实施(第5/12页)
1933年7月以后,南昌行营制定《粮食管理办法》、《合作社购销食盐办法》、《部队食盐采购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规定粮食、食盐、火油、中西药品、布匹、服装、军用品、统销军用品、燃料等,以官督商办为原则,集中公卖,凭证购买,每口良民按定额供应。同时设立粮食管理处,食盐、火油管理处,交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对苏区物资的封锁。以县、区、保联主任及当地士绅组织各级公卖委员会,下设公卖处,负责购进、运销事宜。偷运或“济匪”者,轻者没收物资、罚款,重者判刑直至处死刑。
封锁制度严密化后,苏区物资供应相当紧张。尤其是维持正常生存必不可少的食盐被控制输入后,由于不能自产,极度紧缺。红军撤出中央苏区、国民党军进占瑞金后注意到:“居民食淡过久,肌肉黄瘦,殆不类人形。”[126]其残酷情形可见一斑。米夫在共产国际的发言中谈道:“过去苏区与国统区的经济往来是相当容易的,而现在则要困难几十倍。国民党对于跟苏区经商的商人不惜采取各种镇压、枪毙的手段,而这种封锁产生了效果。如果说过去不管怎样总能把一些工业品带到苏区来,而现在可能性极少。”[127]与此同时,临近苏区的国民党控制区民众也深受封锁之苦:“食盐公卖以后,各地时有被少数甲长操纵渔利之事,规定每人只购四两,但与甲长关系密切者,至少可买四斤,与甲长无私情者,即四两亦不能到手。”[128]
其四,严密政治组织,加强行政控制。国民党从组织上看,不是一个十分严密的政党,其地方自治的治理原则也从理论上限制着政权垂直权力的过度伸展。而蒋介石以军事强人控制政权的现实及南京政府对全国实际统治力的薄弱又进一步影响着南京政权行政控制力的发挥。在与中共对垒过程中,蒋介石得出结论:中共严密的组织使其具有强大的群众动员能力,是中共能将自身实力充分发挥的一个关键原因,而国民党政权自身则“政府自政府,人民自人民,军队自军队,各不相谋,甚至省政府和县政府之间,也不能十分联络得好”。[129]针对此,蒋力图在现有框架内对政治组织有所改进,加强政权的行政和社会控制力。
按照南京政府的地方政治体制,省直管县,传统中国原有的州府一级机构被取消,这样的政治结构源于孙中山倡导的地方自治原则。但是,当时省境庞大,交通不便,省对县的管理常常鞭长莫及。赣南的三南地区(全南、定南、龙南三县)距省会南昌有六七百公里之遥,又无公路可通,省级管理几乎无从措手。1932年8月,鉴于现有省县机构难以满足管理需要的实际状况,国民政府行政院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决定在省和县之间按区域增设派出性的专员公署,加强省、县之间联系。1933年1月,南昌行营改组江西各地专员公署,扩大专员公署权力,专员一律兼任该区保安司令,并须逐渐兼任专员公署所在地县长;同时,为专员公署增加经费,配设技术人才。1934年福建事变后,又在福建推行专员公署制度,将全省分为十区,设置专员。专员公署的建立健全,在省、县之间增加了一级具有相当行政权的督察机关,可以考核地方官员、查核地方财政、核转省县间往来文件。每个专员公署一般管辖6个县,这对交通不便状况下行政权力的有效施展不无裨益。
除设立专员公署外,南昌行营对一些离县治较远,几县交界且“平时政治力量,已有鞭长莫及之患”[130]地区,本着“适应剿匪需要,增加行政效率”[131]的原则,加设特别行政区,就近控制。1933年7月27日,南昌行营在江西藤田等四处设置特别行政区,以永丰、乐安、吉水三县交界的一部分治地为藤田特别行政区,祟仁、宜黄两县交界的一部分治地为凤冈特别行政区,同时设立新丰、龙岗特别行政区(旋被裁撤)。10月、12月,行营又分别在宜丰找桥、宜春慈化和安福洋溪、井冈山大汾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设政治局,隶属于行营和江西省政府,负责“处理全区一切行政事务”;“政治局对各级机关之关系,与县政府同”。[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