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群众:组织与改造(第3/4页)

(三)乡里火烧了房子的,失业工人生病无药的,募捐救济。今春一家失火,烧了一间半屋,捐了六串多钱给他。

(四)救济饥荒。今夏榔木乡有三四个人饿饭(过去乞丐,现还很穷),请求区互济会发钱发米救济,每人每次多的三升,少的一升,今夏发了三四次。[252]

这些救济活动虽然琐碎,但对患难中的乡民意义却非同一般,有助于增进群众对苏维埃政权的信任。不过,作为群众性组织,互济会的活动也有尴尬之处,一方面,根据毛泽东的说法:“许多地方的苏维埃不注意社会救济工作,许多地方的互济会只知收月费不知救济群众困难。”[253]另一方面,当互济会真正发挥作用时,由于其和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又发生“苏维埃召集群众会议而群众不到会,互济会召集会议则多数群众到会”的情形,导致地方苏维埃政权“简单的将互济支部取消”。无论哪种情况,最终的结果都导致互济会空心化,使其“组织上失掉一个下层系统,一切工作都陷于停顿状态,同时上层机关庞大,找不到实际工作去干,成为机关运动的形式”。[254]以致有些地区互济会“对于救济工作根本没有做到,因此,群众对互济会的经费由怀疑而发生不满,甚至说互济会是捐税机关”。[255]更有一些地区互济会出现侵吞现象:

募捐手续,不能用宣传鼓动方式,仅采取摊派式的要群众照数缴钱的办法,而收入支出之数,又不能按月公开宣布,其中浪费、滥用、舞弊都在所难免。兹仅据修水一县的互济总会报告,自去年七月至今年十月共收入银洋八千六百四十多元,其中用在救济事业方面的只有一千七百多元,用在伙食、零用、办公、长驻救护队等方面的,达到一千九百多元,此外是县委挪用一千多元,县苏挪用三千多元,尤其是私人挪用一百五十多元,竟有半数(七十多元)无从收回的。[256]

可以看出,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间还有一段距离。

对苏区内部一些游离力量的改造、重组是完善社会组织的重要任务。闽赣两省游民众多,据1930年苏区有关文件的分析,游民无产者包括多种从事“不正当职业”者,具体有:盗贼、娼妓、兵痞、戏子、差人、赌棍、乞丐、人贩子、巫婆等。对这些人,中共采取改造为主方针,相当一批游民在苏维埃革命中分得了土地,生活习俗得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普通劳动者,有的还进入苏维埃政权。如兴国永丰区共有游民90多人,他们在革命中得到很多利益,因此,“一般都是欢迎革命,不但没有一个反革命的,并且有十个参加区乡政府的指导工作,一个当了游击队的指挥员”。[257]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流民都顺利地接受了改造,苏区时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会匪问题就颇让人伤神。闽赣两省会党、土匪活动频繁,中央苏区所在的赣南及闽西会党组织和土匪尤为活跃。据中共方面估计,闽西各地游民“占当地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五”,[258]比例相当惊人。这些游民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和土匪难以分开。赣南、闽西山高林深,宗族组织强盛,这些都便利于土匪成形,民国以来中央权威混乱、地方控制软弱,又为土匪大规模孳生提供了条件,所以,民国年间,这里土匪活动一直旺盛。地方政府常常抱怨对土匪“地广山多,林深将密,包围搜捕,两穷于术。”[259]

按照中共在苏维埃革命初期的理解,会党属于游民无产者的一部分,因此在早期的暴动中,发动会党参加是暴动的重要一环,中共文件指示:“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我们要会匪与农民建立兄弟般的关系,不要存利用的心理,不是希望他们来帮助,而是要他们与农民一样为暴动的主体;二、我们联络会匪要拉住群众,不要仅拉他们的领袖。”[260]国民党方面观察:“江西为洪江会策源地,八十一县,几无一县不有洪会机关……赤匪知之,遂利用洪匪为内奸,标语欢迎洪家兄弟,互相勾结,与匪打成一片。凡赤卫军梭标队皆以洪江会匪充之。盖今日之所谓农匪,无一不是洪江会匪也。”[261]蒋介石也曾要求各地对“会匪曾扰害人民或勾通赤匪查有确实证据者,并仰按名拿案,尽法查办,以资儆惕。其有确被裹胁或盲从附和者,得勒令缴出票布,从宽免究,予以自新。务期境内永无洪会之非法团体与洪会之匪徒”。[262]